在得到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批准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公布3項 措施,以進一步提高香港貨幣發行局安排的運作透明度,以及改進香港貨幣發 行局安排的運作。這3項措施包括有關總結餘的兌換保證的適用匯率由7.75 調整至7.80的計劃時間表、貼現窗適用的基本利率的釐定方法以及公布外 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貨幣發行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兌換保證的適用匯率
由1999年4月1日起,有關總結餘的兌換保證的適用匯率由目前7.75的 水平,每1公曆日調整1點子(即0.0001港元),直至調整至7.80的 水平為止。即是說,適用匯率要 500公曆日才會調整至7.80的水平, 然後適用匯率便會保持不變。在一段為期500日的期間內逐步調整適用匯率, 一方面能夠讓兌換保證適用匯率與發行和贖回負債證明書適用的匯率趨於一致, 另一方面亦能盡量減低對外匯和貨幣市場造成的干擾。
基本利率的釐定
為了在確保利率能充分反映資金流量的情況,同時亦能抑制過度而且危害金融穩 定的利率波動情況這兩項目標之間取得平衡,金管局會採用以下方案來釐定貼現 窗適用的基本利率。
11月27日(星期五)起,基本利率會按照上述方法釐定。
公布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貨幣發行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為進一步提高香港貨幣發行局運作的透明度,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貨幣發 行委員會每次會議的記錄將會在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通過後盡快公布。上次於 11月13日舉行的會議記錄載於附件A。
財政司司長曾蔭權評論公布貨幣發行委員會會議記錄的措施時指出:「這是提高 香港貨幣制度的運作透明度的另一項新措施。我們已由6月起即時公布總結餘的 變動預測數字,並由昨日開始每日公布貨幣基礎的資料。公布會議記錄內容,亦 有助提高公眾人士對我們恪守貨幣發行局原則的信心。」
至於另外兩項措施,金管局總裁任志剛表示:「我們已徵詢業內公會和學者對這 些措施的意見。我們計劃在一段較長時間內逐步調整兌換保證適用匯率,以避免 對市場造成波動的方案得到廣泛支持。至於釐定基本利率,我們亦收到多項建議。 相信我們決定採用的方法既可使利率在大量資金外流時作出調整,同時也讓我們 能夠減少利率波動。」
兌換保證是在1998年9月推出,作為強化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安排的7項技術 性措施的一部分。當時選用7.75這個匯率,是因為這是金管局當時的干預匯 率。然而,金管局已清楚表明在市況許可時,將兌換保證適用匯率調整至 7.80,即發行和贖回支持銀行紙幣的負債證明書適用的固定匯率。為了減輕 因調整兌換保證適用匯率而引致市場出現不明朗的因素,金管局在9月14日發 表聲明,明言兌換保證適用匯率最少6個月保持不變。
此外,7項技術措施包括把流動資金調節機制由貼現窗所取代。我們表明金管局 的意向是在釐定貼現窗適用的基本利率方面力求維持高透明度,並期望最終所採 用的計算方法會將金管局可以行使酌情權的能力減至最低。根據諮詢所得到的回 應,普遍認同金管局有需要保留權利,對那些被發現助長市場操控活動的銀行收 取懲罰性息率,以及不時檢討計算方法。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貨幣發行委員會是在8月下旬成立,以監察香港貨幣 發行局安排的運作,並提出關於加強貨幣發行局制度的穩健和成效的建議。最近 貨幣發行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有所增加,新委任的兩位成員都是對貨幣發行局制度 相當熟識的人士,他們分別是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祈連活先生和浸會大學的 曾澍基教授。貨幣發行委員會已詳細研究以上3項措施,並決定向外匯基金諮詢 委員會提出建議,以尋求批准。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8年11月26日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貨幣發行委員會
於1998年11月13日的會議記錄
(經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在1998年11月26日批准發布)
貨幣發行局的運作
貨幣發行委員會獲悉自上次在9月26日的會議後,貨幣基礎的不同組成部分(包括 負債證明書、流通硬幣、銀行體系總結餘和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的變動情況。得悉 各組成部分的變動都按照貨幣發行局制度的貨幣規則,得到外匯儲備的相應變動來作 配合,委員會對此感到滿意。
兌換保證的適用匯率
2.委員會討論有關將總結餘的兌換保證的適用匯率由1999年4月1日(即6個 月保持不變的期限屆滿後)起,將目前7.75的水平,每1公曆日調整1點子(即 0.0001港元),直至調整至7.80的水平的建議。委員會獲知這建議得到業 內公會和學者廣泛支持,因為這建議既能讓適用匯率與有關支持紙幣發行的負債證明 書的兌換保證適用匯率在7.80的水平趨於一致,又能盡量減低對外匯和貨幣市場 造成的干擾。委員會同意向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提交有關建議計劃,以供批准。
3.委員會也討論到將有關負債證明書的兌換保證適用匯率由7.80調整至7.75的 另一個可能方案,但認為這個方法不及上文所述的建議理想。
釐定基本利率的方法
4.委員會研究香港銀行公會和學者提出有關釐定貼現窗適用的基本利率的不同建議。 在考慮到自諮詢行動中收集到的意見後,委員會同意向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提出以下 方法,以供批准:
公布會議記錄
5.為了進一步提高香港貨幣發行局運作的透明度,貨幣發行委員會同意向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建議由即時起,委員會會議記錄在每次會議後6星期內 公布。會議記錄初稿會在公布前提交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