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換保證」

新聞稿

1998年09月14日

「兌換保證」

在香港的聯繫匯率制度下,適用於發行和贖回用作支持貨幣發行的負債證明書的 固定匯率是7.8000。

由於7.7500是金管局現時所用、也是市場普遍知悉的干預水平,因此被定為兌換 保證的匯率水平。如果即時改用7.8000,可能會被錯誤理解為港元貶值。此外, 由於不少機構在7.7500附近水平都持有對沖盤和止蝕盤,即時改用7.8000可能會 觸發這些交易的平倉指示,引致大量資金流走。

金管局在9月5日的聲明中已清楚指出兌換保證改回採用7.80的條件。這項條件就 是:市場匯率必須持續地維持在高於7.7500的水平。

為消除市場的不明朗因素,並使商業機構資金部門人員有足夠時間更改對沖和止 蝕指示,金管局已決定維持兌換保證所用的7.7500匯率水平不變最少6 個月。金 管局將會在6個月後檢討實際情況,以決定其在9月5日聲明中有關兌換保證改用 7.800的條件是否已經具備。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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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199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