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發行的儲值支付工具計劃的統計資料

新聞稿

2017年09月22日

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發行的儲值支付工具計劃的統計資料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公布2017年第2季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發行的儲值支付工具計劃的統計資料。

儲值支付工具統計(見附件)包括16家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發行的儲值支付工具計劃的季度資料(註1)。金管局在2017年3月開始公布儲值支付工具計劃的季度統計資料,以提高香港儲值支付工具行業的透明度。

根據季度統計資料,於2017年第2季末,使用中的儲值支付工具帳戶總數(註2)為4,348萬個,按季上升3.4%。在2017年第2季,儲值支付工具總交易量(註3)為14億宗,較上一季上升0.8%。2017年第2季的儲值支付工具總交易金額為318億港元,較上一季上升6.2%。

總交易金額當中,189億港元為銷售點消費支付,123億港元為網上消費支付,6億港元為個人對個人轉帳。2017年第2季的儲值金額及工具按金總額(註4)為72億港元,較上一季上升4.3%。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附註:

  1. 儲值支付工具的統計是根據16家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發行的儲值支付工具的資料編製而成。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按筆劃及英文字母排序)為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三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大新銀行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快易通有限公司、易票聯支付技術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通滙(香港)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僑達國際有限公司、Alipay Financial Services (HK) Limited、HKT Payment Limited、Optal Asia Limited、PayPal Hong Kong Limited、TNG (Asia) Limited、UniCard Solution Limited、WeChat Pay Hong Kong Limited。由於推出日期不同,並非所有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都在整個2017年第1季度營運。
  2. “使用中的儲值支付工具帳戶總數”指在報告期末可以使用的儲值支付工具帳戶的總數。
  3. “儲值支付工具交易”包括銷售點消費支付、網上消費支付及個人對個人轉帳。
  4. 以下用詞的定義均參照《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
  • “儲值金額”指工具的剩餘儲值,但不包括任何工具按金;
  • “工具按金”指為使工具能使用而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的另一人的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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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7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