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刊憲

新聞稿

2016年06月30日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刊憲

政府今日(六月三十日)在憲報刊登《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條例》),於香港設立一個處置機制,在一旦有具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不可持續經營時,減低對香港金融體系穩定和有效運作所構成的風險。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歡迎法例獲得通過,他說:「根據該《條例》設立的處置機制,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在《有效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主要元素》所訂立的最新國際標準。」

他補充說:「《條例》實施將有助提升本港金融體系抵禦金融震盪的能力,並鞏固香港作為首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根據《條例》,金融管理專員、保險業監督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被指定為處置機制當局。這些機構獲授予權力,向不可持續經營的具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的債權人施加該等金融機構所面對的損失,從而就該等金融機構進行有序處置,令該等金融機構持續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同時盡量減低需要動用公帑的風險。

立法會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通過《條例》,待立法會通過部分規例為附屬法例後,《條例》將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政府和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險業監督及證監會,將繼續與業界及相關持分者保持緊密溝通,以制訂規例、規定及實務守則。同時,政府和這些機構亦會進行宣傳,透過其網頁及刊物,解釋現時就落實處置機制所進行的工作,以及對持分者的影響。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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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