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使用中介公司及銷售代理

新聞稿

2015年08月07日

銀行使用中介公司及銷售代理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向銀行發出通告,要求銀行在使用中介或銷售代理服務時進一步加強保障客戶利益,並降低因中介或銷售代理可能涉及不當經營手法而對銀行信譽構成的潛在風險。有關指引包括︰

(1)   認可機構須盡早停止接受中介公司轉介個人消費金融產品或服務(例如私人貸款、稅務貸款及信用卡)申請。但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認可機構就有抵押貸款(如按揭貸款、的士及公共小巴貸款、機器設備貸款、租賃貸款、公司商業融資等)或商業貸款而使用中介公司。

(2)   認可機構須嚴格審視其使用的銷售代理(包括以電話或其他形式進行銷售)以及銀行員工在銷售過程中保障客戶資料及私隱安排的監控措施,並分階段於4個月內完成檢討報告,呈交金管局。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表示:「市民要留意,按照這份通告的要求,銀行只會讓自己的員工或是獲得銀行使用和充分授權的銷售代理進行產品或服務推廣工作,而不會採用中介公司轉介私人貸款、稅務貸款或信用卡申請至銀行。如果以後有中介公司聲稱與銀行有聯繫和可以提供個人消費金融產品的轉介服務,並向市民收取手續費或任何費用,這安排絕對不會由銀行授權進行,很有可能涉及詐騙行為。市民應注意風險,切勿提供任何敏感個人資料予有關的中介公司,如有懷疑應直接向銀行查詢或向警方求助。」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5年8月7日

最新新聞稿
修訂日期 : 2015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