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與證監會就場外衍生工具匯報及備存紀錄規則發表聯合諮詢總結

新聞稿

2014年11月28日

金管局與證監會就場外衍生工具匯報及備存紀錄規則發表聯合諮詢總結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有關新的場外衍生工具制度下強制性匯報及相關備存紀錄責任的聯合公眾諮詢(註1)發表諮詢總結。諮詢總結內載有經考慮回應者的意見後而制訂的修訂建議,並同時就三項附帶事項徵求進一步意見(註2)。

主要修訂包括:

  • 強制性匯報及相關備存紀綠責任將首先適用於認可機構、核准貨幣經紀、持牌法團及中央對手方,但對設於香港或從香港運作的其他人士,同樣的責任將會押後實施。採取這做法是因為市場意見認為應該按匯報實體類型分階段引入匯報責任 ── 即影響較爲顯著的參與者應率先遵守強制性匯報責任,而其他參與者則應獲得更多時間就新制度作準備,及在較後的實施階段才須遵守有關規定。
  • 押後落實要求認可機構及持牌法團匯報其以獲註冊或發牌從事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人士的身分訂立的交易的建議。此舉將令市場有更多時間解決因基金行業一些慣例而產生的部分在匯報方面的困難。
  • 因應市場意見而進一步延伸或放寬部分豁免及許可。

諮詢總結文件隨附《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的經修訂草擬本(註3)(只提供英文版本)。

歡迎各界在2014年12月23日前就三項附帶事項中的任何事項向金管局或證監會提交意見。

諮詢總結文件可從金管局網站或證監會網站下載。

備註:

  1. 金管局與證監會在2014年7月18日發表《有關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匯報及備存紀錄)規則的諮詢文件》。有關諮詢已於2014年8月18日結束。 
  2. 徵求進一步意見的事項涉及(i)匯報估值交易資料(包括這項規定的詳情及建議實施時間表);(ii)就掩蓋資料的寬免待遇而指定的一份司法管轄區名單;及(iii)為界定場外衍生工具制度的涵蓋範圍而指明的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及結算所名單。
  3. 有關規則旨在透過提升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透明度,加強金融市場的穩定性,並按照其他主要金融市場的類似改革措施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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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