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新聞稿

2011年12月08日

《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十二月九日)刊憲。條例草案旨在優化現行的監管框架,以加強銀行及銀行體系抵禦衝擊的能力。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銀行業條例》,以訂定條文,在香港實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發出的監管措施(通常稱為《資本協定三》)。

《資本協定三》的目的是加強對銀行的資本及流動資產要求,以提升全球銀行體系抵禦衝擊的能力。

條例草案將於十二月二十一日呈交立法會審議。

條例草案建議就適用於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或在香港經營的認可機構的資本及流動資產要求,應以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制訂規則的方式訂明。有關規則會參考《資本協定三》的規定,並會以附屬法例形式呈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條例草案亦訂定以下條文:

(a)  金融管理專員可發出或批准營運守則,就其發出的規則提供指引;以及

(b)  擴大現行的資本充足事宜覆核審裁處的職權範圍,以反映在《資本協定三》規定中所涵蓋更為廣泛的範疇。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說:「實施《資本協定三》能提升香港銀行體系抵禦衝擊的能力,有助鞏固香港金融市場及經濟的穩健性及競爭力。」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說:「作為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金管局一直積極參與制訂《資本協定三》框架的工作,並全力支持在香港實施有關規定。實施《資本協定三》可使香港與國際標準看齊。」

金管局已就條例草案的建議諮詢銀行業,並會就實施《資本協定三》繼續與業界緊密合作。金管局將會因應巴塞爾委員會的實施時間表,分階段草擬有關的資本及流動資產規則,並就規則草稿諮詢業界,首階段的資本要求將於二零一三年年初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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