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公布,雙方就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分銷雷曼兄弟集團發行及擔保的股票掛鉤結構性票據(雷曼ELN)的事宜,與渣打達成協議(註1及2)。
渣打在非承認責任的基礎上,同意向持有經渣打分銷的未到期雷曼ELN的合資格客戶(註3)提出回購建議。回購建議涉及的總金額估計約達14.8億港元,並會涵蓋渣打客戶超過95%的未到期雷曼ELN交易。
經證監會及金管局作出調查後,雙方均關注到渣打在評估雷曼ELN是否適合客戶時,並沒有充分考慮集中風險因素,有可能令有關的雷曼ELN客戶承擔高於適當水平的投資風險(註4)。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先生(Mr Martin Wheatley)表示:"中介人就證券作出推介或提供意見時,有責任確保其推介或意見適合有關客戶;在這評估的過程中,中介人必須評定有關客戶的投資風險集中程度是否處於適當水平。"
韋奕禮先生舉例說:"若客戶將大部分資金投入單一的投資工具,萬一投資失利,投資者便有可能虧蝕差不多所有資本。假如該投資工具屬高風險投資,這程度的投資風險更可能不適合投資者。"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先生表示:"受規管人士在評估其推介或意見是否適合客戶時,必須採取適當的方法,審慎考慮客戶的投資風險集中程度及與該客戶有關的其他因素。"
根據回購計劃,渣打同意向每名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建議,就持有未到期非保本雷曼ELN的客戶而言,回購價將等於客戶手上未到期非保本雷曼ELN的投資總額,減去該客戶的資產總值的5%(若所持有的是保本雷曼ELN則減去資產總值的10%);資產總值是指該客戶在買入有關未到期雷曼ELN當日之前一個月的月底由渣打管理的資產總值,或該客戶投資於雷曼ELN的款項(以較高者為準)(簡稱可投資資產值)(註5)。
回購建議的回購價將扣除有關客戶已獲付的票息,但會計入客戶投資於雷曼ELN並佔該客戶可投資資產值5%或10%以上(視情況而定)的款項可賺取的利息,即假設這筆款項在投資當日沒有用作購買雷曼ELN,而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渣打後應可賺取的利息(註6)。
根據回購計劃,渣打亦會向那些本應同樣符合資格獲渣打提出回購建議但已經與渣打達成和解協議的客戶補發款項,讓這類客戶與參與今次回購計劃的其他客戶享有同等待遇。
根據協議,渣打將於十天內(由今天日期起計)通知客戶是否符合資格參與此回購計劃,並於發出上述首封通知函的五星期內向每名合資格客戶發出回購建議或補發款項建議。合資格客戶可於60天內接納渣打的回購建議,渣打則會在每名合資格客戶接納回購建議的30天內支付回購款項。
證監會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達成這項協議時,已考慮到:
證監會及金管局認為,就它們向渣打在監管方面提出的關注事項而言,渣打提出的回購計劃屬合理及適當,有關協議亦符合公眾利益。
韋奕禮先生指出:"中介人有責任確保就證券產品所提供的意見或作出的推介適合有關客戶,這項規定是確保香港投資者獲得保障的基石。今天達成的協議是對所有中介人的重要提醒,在評估產品是否適合客戶時,中介人必須考慮客戶投資組合的集中風險。"
阮先生表示:"金管局歡迎這項和解方案,並認為方案屬合理務實,符合投資者及公眾的利益。合資格客戶可積極考慮是否接納回購建議。"
鑑於渣打提出上述回購計劃,證監會將不會就雷曼ELN的分銷事宜,對渣打及其現任或前任主管人員或僱員採取紀律行動,但有關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的行為則屬例外。金管局亦已知會渣打,表示就那些已接納回購建議或根據回購計劃接納補發款項的客戶而言,金管局不擬就渣打銷售雷曼ELN予該等客戶而向其主管人員及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但有關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的行為則屬例外。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1年3月1日
備註:
雷曼ELN的投資者同時須承受擔保人(雷曼兄弟)及發行人(雷曼兄弟其中一家附屬公司)的信貸風險。
雷曼兄弟及其附屬公司的破產程序分別在2008年9月及10月展開,現在仍在進行,而未到期雷曼ELN的最終價值(如有)將完全取決於有關破產程序的結果,因此目前無法評估未到期雷曼ELN持有人將可獲派付多少款項。
渣打在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期間售出總值逾50億元的雷曼ELN,當中有21.9億元的雷曼ELN仍未到期,總數達2,515份,由2,234名個人客戶持有。
在合資格客戶當中,大部分目前均持有非保本雷曼ELN,只有約3%持有保本雷曼ELN。
保本雷曼ELN的回購價將按以下公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