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及金管局與大新銀行及豐明銀行解決雷曼股票指數掛鉤保本票據的相關事宜

新聞稿

2009年12月23日

證監會及金管局與大新銀行及豐明銀行解決雷曼股票指數掛鉤保本票據的相關事宜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宣布,已就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大新)及豐明銀行有限公司(豐明)於2008年8月5日或以後銷售雷曼兄弟發行的若干股票指數掛鉤定息保本票據(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相關事宜,與兩家銀行達成解決方案。大新及豐明同意向透過兩家銀行購買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建議(回購建議)。

兩家銀行提出回購建議,源於7月22日的迷你債券協議(註 1)要求分銷銀行實施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根據該項協議,分銷銀行需要實施有關程序,解決客戶就迷你債券以外的結構性投資產品所提出的投訴。

大新及豐明在不承認任何責任下,同意向合資格客戶回購雷曼定息保本票據,回購價相等於客戶最初投資本金的80%(註 2)。所有於2008年8月5日或以後透過大新及豐明購買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個人客戶,均屬合資格客戶。

若個人客戶符合上述資格,但已就大新及豐明分銷的雷曼定息保本票據與兩家銀行達成索償和解,將不屬這次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然而,大新及豐明與證監會及金管局達成協議,對於這些已經與兩家銀行和解的客戶,若他們取得的和解金額少於最初投資本金的80%,兩家銀行將會向他們支付特惠款項,使他們最終獲付的款項可與回購建議合資格客戶所獲的看齊(註 3)。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先生(Mr Martin Wheatley)表示:"證監會一直以來的主要目標,是以最短的時間解決最多的投訴個案,並在適當的情況下,確保解決方案能夠為客戶提供合理補償,協助恢復投資者的信心。證監會在7月22日的迷你債券協議中,要求分銷銀行採取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鼓勵分銷銀行處理涉及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等其他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投訴。證監會很高興看到這些程序為客戶帶來正面的結果。"

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先生表示:"金管局歡迎這項解決方案。金管局曾就兩家銀行銷售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個案進行調查。通過回購建議,所有相關的個人客戶無須展開冗長的法律程序,便可取回最初投資金額的80%。金管局相信,這項解決方案既合理且務實,符合投資者及公眾的利益。"

由於大新及豐明同意提出回購建議,且一直遵從7月22日的迷你債券協議的條款,因此,證監會將不會就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銷售,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向兩家銀行或其董事、高級人員或職員採取執法行動(註 4)。

金管局已通知大新及豐明,對於兩家銀行銷售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個案,若客戶已接納回購建議或特惠款項,金管局不擬就這些個案,對兩家銀行的主管人員及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註 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9年12月23日

 

備註:

  1. 根據7月22日的迷你債券協議,分銷銀行須委聘獨立機構,檢討結構性投資產品的銷售系統及程序,檢討及改善處理投訴的程序,並承諾落實該獨立機構提出的所有建議。詳情請參閱證監會與金管局於2009年7月22日聯合刊發的新聞稿。
  2. 有別於迷你債券,雷曼定息保本票據並無抵押品。雷曼宣告破產後,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持有人成為雷曼的無抵押債權人。因此,票據持有人將不會獲進一步發放款項,除非雷曼清盤完成並向有抵押債權人還款後,可以按每1.00元支付逾0.80元的比例,向無抵押債權人派發股息,但出現這情況的可能性甚低。儘管如此,大新及豐明同意,若出現上述這個可能性極低的情況,即無抵押債權人獲派上述金額的股息,則兩家銀行會將有關金額減去相當於投資本金80%的回購價,再向接納回購建議的客戶支付當中的差額。
  3. 於2008年8月5日或以後透過大新及豐明購買雷曼定息保本票據,並合資格參與回購建議或獲發特惠款項的客戶約有529名,涉及的投資總額約為2.64億元。大新及豐明已經自願與462名客戶(約佔合資格客戶總數的87%)達成和解協議。假設所有合資格客戶均接納回購建議,兩家銀行就回購建議及特惠款項應付的總額為7,200萬元。大新及豐明已設立熱線(大新:2507 8997,豐明:2507 8821),為透過兩家銀行購買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客戶解答查詢。
  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5. 這項解決方案並不限制監管機構對雷曼定息保本票據銷售個案中,涉及不誠實、詐騙、欺騙或任何其他刑事行為的人士採取行動。
  6. 如有查詢,請聯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麥順嫻 2283 6807或 李明釗 2283 6808
    香港金融管理局
    盧曼清 2878 1480或 羅存慧 2878 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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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