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及金管局與16家迷你債券分銷銀行達成協議

新聞稿

2009年07月22日

證監會及金管局與16家迷你債券分銷銀行達成協議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16家分銷銀行(分銷銀行)(註 1)今天共同公布達成協議,分銷銀行將會向合資格客戶(註 2)提出回購雷曼兄弟迷你債券。

根據分銷銀行與證監會及金管局的協議,分銷銀行在不承認任何責任下,同意以下方案(註 3):

  • 分銷銀行將向每名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建議,分別以相等於該客戶最初投資本金名義價值的60%及70%的價格,向65歲以下及65歲或以上(截至2009年7月1日計)的客戶回購所有尚未到期的迷你債券(註4)。客戶將有權保留迄今收到的所有票息;
  • 分銷銀行取回相關抵押品並獲付變現款項後,將視乎所取回的抵押品價值,向65歲以下的合資格客戶支付相當於迷你債券名義價值不多於10%的首筆款項;如果可取回的抵押品價值超逾70%,分銷銀行會將變現所得減去該70%的價值後,再向接納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支付全數餘額(註5及6);
  • 分銷銀行將各自向迷你債券的受託人提供一筆款項,款額相當於其作為上述未到期迷你債券分銷商所得佣金,以協助受託人取回每個尚未到期迷你債券系列的相關抵押品;
  • 各分銷銀行立即實施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務求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決有關銷售及分銷其他結構性產品的所有投訴(註7);及
  • 為證明分銷銀行致力為投資者提供達到最高操守標準的服務,每家分銷銀行將會:(i) 委聘經證監會及金管局批准的獨立機構,檢討結構性產品的銷售系統及程序,向證監會及金管局呈交檢討報告,並承諾落實該獨立機構提出的所有建議;及 (ii) 委聘經證監會及金管局批准的具資格第三方,檢討及改善處理投訴的程序,並承諾落實由該第三方提出的所有建議。

至於那些先前已就其持有的迷你債券與分銷銀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客戶,將不屬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然而,分銷銀行已經向金管局承諾,對於那些本應屬回購建議合資格客戶,但卻已經與分銷銀行訂立和解協議的客戶,若他們所取回的和解金額少於他們可以透過是次協議取得的款額,分銷銀行將向這些客戶支付特惠款項,使他們的獲付款項可與是次協議的合資格客戶看齊。

按照有關協議,證監會將會停止就迷你債券的銷售對分銷銀行進行調查。金管局亦已通知分銷銀行,由於協議載有迷你債券申索和解的詳細安排,同時針對銷售非上市結構性產品及日後處理相關客戶投訴,詳述銀行應如何落實有效的系統,因此,就涉及已接納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的迷你債券個案,金管局不打算對分銷銀行採取任何執法行動。

證監會認為,上述協議符合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達成協議須遵從的準則,原因如下:

  • 假如客戶循其他途徑取回的款額只相等於抵押品的市價,只要分銷銀行能取回相關抵押品並向客戶分發變現所得款項,回購計劃應可確保接受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可取得相同或較高的金額總數;
  • 有關協議顧及到現時未能確定可取回抵押品的價值這一情況。即使可取回抵押品的價值低於香港銀行公會於2008年底委託專家進行估算後得出的價值,回購方案仍然可以為合資格客戶取回相當於或超過其投資額的60%(65歲或以上客戶可取回70%或以上);
  • 分銷銀行在協議中承諾,會以票據持有人身分採取合理措施加快取回抵押品。必須注意的是,若有人對抵押品提出申索,或會令抵押品的可取回價值減低,因此分銷銀行須竭力進行申索的磋商工作;
  • 在這項協議下,目前涉及16家分銷銀行的調查工作有機會獲解決,幾乎所有持有未到期迷你債券的投資者均會受惠;
  • 協議亦訂明,分銷銀行將會採取特別措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調查和解決有關銷售及分銷其他結構性產品的所有投訴;
  • 這項協議亦可糾正分銷銀行的系統及程序,以達到更高標準,這樣分銷銀行日後才可向投資者提供更佳保障,並使廣大投資者有信心協議各方決意確保類似事故不會再次發生;
  • 證監會及金管局認為,分銷銀行的回購建議合理,而且符合公眾利益。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先生(Mr Martin Wheatley)表示:"穩健的市場需要有效的監管,在香港亦然。對持有迷你債券的絕大部分客戶而言,他們通過這項協議可獲得的重大益處,是其他途徑無法提供的。由於所涉及的銀行及客戶數目眾多,這項協議在香港金融服務監管方面具有重大意義。"

韋奕禮先生續說:"具體來說,根據這項協議,持有迷你債券的客戶應可取回相當比例的本金,而分銷銀行亦以銷售迷你債券所得佣金提供財政支援,使香港迷你債券持有人得以盡快取回相關抵押品。有關安排符合分銷銀行及持有迷你債券客戶兩者的利益。此外,協議亦為分銷銀行提供框架,使分銷銀行日後可以達到最高的作業標準,並解決有關其他結構性產品的投訴。因此,證監會深信,這是與分銷銀行解決迷你債券事宜的適當方法。"

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先生表示:"金管局歡迎和支持這項回購計劃,並認為回購計劃務實和合理,符合極大部分迷你債券投資者的利益。金管局鼓勵合資格客戶考慮分銷銀行的回購建議。"

代表分銷銀行的東亞銀行主席兼行政總裁李國寶博士表示:"我們很高興能夠與證監會及金管局達成協議,相信這項協議令香港這個國際金融中心受惠。今次達成協議,顯示各方共同努力,協助本港因雷曼兄弟集團突然倒閉而受影響的迷你債券投資者,加強公眾對香港銀行、金融及監管制度的信心。此外,協議亦顯示我們竭力維護香港及客戶的整體利益。我們將繼續與證監會及金管局合作,提升客戶對香港銀行的信心,確保香港銀行的作業方式將會與國際最高標準看齊。"

證監會感謝金管局在個案調查過程中提供重要協助。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9年7月22日

 

編輯備註:

  1. 分銷銀行名單如下:(1) ABN AMRO Bank N.V. (荷蘭銀行);(2)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3)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5) 集友銀行有限公司;(6)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7) 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8) 大新銀行有限公司;(9) 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10)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11) 豐明銀行有限公司;(12) 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13) 大眾銀行(香港)有限公司;(14) 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15) 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及 (16)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2. 合資格客戶不包括專業投資者、公司投資者/非個人投資者(除指明例外情況外)或經驗投資者(即在初次購買迷你債券前三年內已進行過五宗或以上槓桿式產品交易、結構性產品交易或同時涉及這兩種產品的交易的投資者),先前已經就迷你債券的申索與分銷銀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客戶,亦不符合合資格客戶的定義。
  3. 請按此連結閱覽《分銷銀行雷曼兄弟迷你債券回購計劃問題解答》。
  4. 尚未到期的迷你債券指以下迷你債券系列:系列五至七(包括系列五及七)、系列九至十二(包括系列九及十二)、系列十五至二十三(包括系列十五及二十三)、系列二十五至三十六(包括系列二十五及三十六)。
  5. 下表列出65歲以下(截至2009年7月1日計)的合資格客戶的預計所得總額(百分率):
    所取回
    抵押品總額
    0% 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合資格客戶
    所得總額
    60% 65% 70% 70% 70% 70% 70% 70% 70% 80% 90% 100%
  6. 下表列出65歲或以上(截至2009年7月1日計)的合資格客戶的預計所得總額(百分率):
    所取回
    抵押品總額
    0% 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合資格客戶
    所得總額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80% 90% 100%
  7.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規定,持牌人及註冊機構應確保能及時和妥善地處理客戶的投訴,盡快採取步驟對投訴作出調查及回應,及如未能即時就投訴採取糾正措施,應知會客戶在監管制度下可採取的其他步驟。
  8. 如有傳媒查詢,請聯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麥順嫻2283 6807或 李明釗2283 6808

    香港金融管理局
    陳民傑 2878 1480或 黃慶鋒2878 1802

分銷銀行雷曼兄弟迷你債券回購計劃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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