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為持牌銀行提供流動資金支持的措施的優化安排

新聞稿

2008年11月06日

有關為持牌銀行提供流動資金支持的措施的優化安排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四)宣布,就9月30日公布為香港持牌銀行提供流動資金支持的5項措施中的第五項,推出兩項優化安排。

推出這兩項優化安排,是為了進一步紓緩香港持牌銀行在籌集較長期資金方面的壓力,以及在預期年結時銀行資金需求較大的情況下,讓市場更有把握可獲得較長期資金供應。這些優化安排即時生效,直至2009年3月底止。

正如9月30日所宣布,根據第五項措施,金管局會因應個別持牌銀行的要求及在其認為有需要時,在個別持牌銀行提供信貸質素為金管局認可的抵押品的情況下,向該等持牌銀行提供最長達1個月的有期貸款。連同其他措施,以及金管局近期採取行動對銀行體系注入流動資金,這項措施有助鼓勵銀行在同業市場進行拆借。銀行同業拆息亦因此逐步回落。然而,鑑於銀行仍然對交易對手風險持謹慎態度,同業市場的較長期流動資金,尤其1個月以上的資金的拆借活動仍然偏低。

有見及此,金管局決定就關於有抵押有期貸款的第五項措施,推出兩項優化安排。

第一,該等有抵押有期貸款的最長期限由1個月延長至3個月。此舉有助銀行更有效取得1個月以上的較長期資金,從而減低銀行在接近年底時面對的資金壓力。

第二,儘管該等貸款的利率會繼續參照市場利率釐訂,但金管局在決定適用利率時會考慮到該等貸款為有抵押貸款的因素。鑑於該等貸款是有抵押的,而且目前銀行同業有期貸款市場存在扭曲情況,未能暢順運作,因此金管局認為有空間調整有期貸款安排的利率至低於同期銀行同業拆息的水平。

金管局總裁任志剛表示,優化安排的目的是協助銀行應付年底時對流動資金的額外需求。任志剛補充:「第五項措施的優化安排連同9月30日推出的其餘4項措施,將有助確保銀行體系有充足的流動資金供應,以及進一步紓緩同業市場面對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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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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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