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行使《銀行業條例》第52(1)(A)條賦予的權力 對Melli Bank Plc實施限制

新聞稿

2008年06月25日

金融管理專員行使《銀行業條例》第52(1)(A)條賦予的權力 對Melli Bank Plc實施限制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宣布,金融管理專員在聽取及諮詢財政司司長的意見後,於今日(星期三)行使《銀行業條例》第52(1)(A)條賦予的權力,對於英國註冊成立的Melli Bank Plc在香港分行的事務、業務及財產實施限制。

有關限制即時生效。金融管理專員對Melli Bank Plc香港分行(MBHK)實施限制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措施以保障MBHK在香港的現有及潛在存款人。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於2008年6月24日發表理事會決議,對Melli Bank Plc及其母行Bank Melli Iran(BMI)實施財政制裁。英國的Iran (European Communities Financial Sanctions Regulations)2007使該理事會決議施行於該國。此外,英國財政部亦已於2008年6月24日就Melli Bank Plc及BMI的財政制裁發出通告。該通告及附件可於英國財政部網站(http://www.hm-treasury.gov.uk./documents/financial_services/sanctions/releases/fin_sanctions_newsindex.cfm)查閱。

根據金融管理專員實施的限制,除非已獲得金融管理專員批准,MBHK須停止所有付款及不得從事任何新業務,包括在香港接受存款。然而,MBHK的存款人可提取總額最高達15萬港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幣)的存款而無需金融管理專員的批准。

MBHK的客戶如有任何查詢,應直接聯絡該行。

如有查詢,請聯絡:
新聞組高級經理陳民傑  2878 1480 或
新聞組經理羅存慧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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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8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