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就朱麗群違反《操守準則》及其僱主的內部政策而暫時中止其註冊

新聞稿

2007年06月04日

金融管理專員就朱麗群違反《操守準則》及其僱主的內部政策而暫時中止其註冊

金融管理專員因朱麗群女士(「朱女士」)向僱主隱瞞其證券交易而暫時中止其載在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20條所備存的紀錄冊(「紀錄冊」)中的所有資料,為期1個月,由2007年6月5日起至2007年7月4日止(包括首尾兩天)*。

是次暫時中止朱女士所有載在紀錄冊中的資料,是因應金融管理專員進行的調查而作出。該項調查發現朱女士與其同事在2003年4月2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間,透過一名客戶及另一名同事於其僱主開設的兩個帳戶,合資進行證券交易。朱女士沒有按照其僱主的僱員交易政策,就其於該兩個帳戶的實益權益作出申報。

金融管理專員經仔細研究調查結果後,認為朱女士蓄意地向僱主隱瞞其證券交易活動。此舉為不誠實行為,朱女士因而違反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犯失當行為。

金融管理專員在釐定刑罰時,已考慮這宗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

  • 朱女士以往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證監會並沒有紀律處分記錄;
  • 沒有證據顯示朱女士向其僱主隱瞞的證券交易活動損害任何客戶的利益;
  • 在其僱主就一宗投訴進行調查期間,朱女士主動向其僱主的內部稽核人員報告其隱瞞的證券交易活動;及
  • 朱女士與金管局的調查小組合作。

金管局負責法規執行工作的助理總裁李令翔先生表示:「有關人士違反僱主的僱員交易政策,隱瞞其個人證券交易活動,令其僱主無法對該等交易活動作出合規監控以偵測失當行為,是不可接受的。金管局不會容忍該等不誠實的行為。」

* 朱女士是受僱於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有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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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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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7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