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因朱麗群女士(「朱女士」)向僱主隱瞞其證券交易而暫時中止其載在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20條所備存的紀錄冊(「紀錄冊」)中的所有資料,為期1個月,由2007年6月5日起至2007年7月4日止(包括首尾兩天)*。
是次暫時中止朱女士所有載在紀錄冊中的資料,是因應金融管理專員進行的調查而作出。該項調查發現朱女士與其同事在2003年4月2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間,透過一名客戶及另一名同事於其僱主開設的兩個帳戶,合資進行證券交易。朱女士沒有按照其僱主的僱員交易政策,就其於該兩個帳戶的實益權益作出申報。
金融管理專員經仔細研究調查結果後,認為朱女士蓄意地向僱主隱瞞其證券交易活動。此舉為不誠實行為,朱女士因而違反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犯失當行為。
金融管理專員在釐定刑罰時,已考慮這宗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
金管局負責法規執行工作的助理總裁李令翔先生表示:「有關人士違反僱主的僱員交易政策,隱瞞其個人證券交易活動,令其僱主無法對該等交易活動作出合規監控以偵測失當行為,是不可接受的。金管局不會容忍該等不誠實的行為。」
* 朱女士是受僱於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有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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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