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資本)規則」及「銀行業(披露)規則」

新聞稿

2006年12月01日

「銀行業(資本)規則」及「銀行業(披露)規則」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五)宣布,立法會已完成對2006年10月27日刊憲的「銀行業(資本)規則」及「銀行業(披露)規則」的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該兩套規則為附屬法例,由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8A及60A條(經《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引入)獲賦予的新權力訂立。這些規則訂明本地註冊認可機構須如何計算資本充足比率,以及認可機構須公開披露哪些有關其事務狀況、利潤與虧損及資本充足比率的資料。

載有對規則多項輕微修訂的兩項決議案已於2006年12月1日刊憲。有關決議案是因應立法會秘書處在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中就規則提出的意見作出,目的是透過引入或修訂某些詞語的定義來使該兩套規則更為清,以及使兩套規則的專門用語一致。有關決議案的詳細內容,可於金管局網站 www.hkma.gov.hk 「新資本協定」項下查閱。

該兩套經決議案修訂後的規則將於2007年1月1日生效。

金管局副總裁韋柏康表示:「於香港實施《資本協定二》所需法例已經齊備,實在令人感到欣慰。金管局在香港建立《資本協定二》架構,是因為相信此舉對香港的銀行業以至營商環境均有好處。我們現在進入《資本協定二》的實施階段,將會集中於確保這些好處得到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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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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