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就寬減利得稅計劃承認的信貸評級機構

新聞稿

2006年06月23日

金融管理專員就寬減利得稅計劃承認的信貸評級機構

香港金融管理局今日 (6月23日)宣布, 由即日起, 就《稅務條例》第14A(4)(b)條下的寬減利得稅計劃獲承認的信貸評級機構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評級投資情報中心)(R&I)的最低評級要求,由BBB+ 修訂為BBB-。 這項決定是因應對R&I評級質素的最新評估結果作出,而有關評估則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資本協定二》架構所提供的有關信貸評級機構的國際評估基準進行。

根據在1996年5月24日生效的寬減利得稅計劃,來自合資格債務證券的利息收入和買賣利潤,會按相當於利得稅率的50%的優惠稅率徵收利得稅。 如要符合優惠稅率資格,除了其他準則外,有關債券須擁有金融管理專員所認可的信貸評級機構所給予的最低信貸評級。

在修訂R&I的最低評級要求後,金融管理專員自1996年5月起就寬減利得稅計劃所承認的4家信貸評級機構及其最低的信貸評級要求如下:

獲承認的評級機構 最低評級要求
惠譽評級 BBB-
穆迪投資者服務 Baa3
評級投資情報中心 BBB-
標準普爾信用評級 BBB-

金融管理專員保留權利,不時修訂所承認的信貸評級機構名單及最低信貸評級。

如有查詢,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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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組經理葉晶晶  2878 8246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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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