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銀行服務的章則及條款

新聞稿

2005年06月15日

檢討銀行服務的章則及條款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三)公布認可機構就其銀行服務的章則及條款進行的第二部分全面檢討的結果。

金管局在2004年10月要求認可機構全面檢討其銀行服務的章則及條款,以確保其符合《銀行營運守則》的要求。第一部分有關保管箱合約的檢討於2004年11月完成,檢討結果亦已於2004年12月公布。第二部分的檢討涵蓋保管箱合約以外所有其他個人銀行服務的章則及條款。

在第二部分的檢討中,金管局收到173間提供個人銀行服務的認可機構提交的報告,另有34間認可機構沒有提供個人銀行服務,因此無須進行有關檢討。

在該173間認可機構中,75間認可機構(43%)表示其章則及條款完全符合守則,無須作出任何修訂。其餘98間認可機構(57%)發現其章則及條款有不符合守則的地方。大部分不符合守則的認可機構,採用了試圖在機構因本身的疏忽而引致客戶損失的情況下,可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免責條款。

金管局已要求所有不符合守則的認可機構於2005年9月30日或之前修訂其章則及條款。所有該等認可機構均已定出行動計劃,糾正有關情況。認可機構在修訂其章則及條款時,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 若認可機構擬在章則及條款內加入免責條款,機構應確保有關條款不會因為《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及其他如《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服務供應(隱含條款)條例》等保障消費者的法例而被裁定為無效。如有懷疑,認可機構應尋求法律意見。
  2. 認可機構不應在章則及條款內加入試圖免除其疏忽所引致的責任的免責條款,除非認可機構能提供充分理由,證明所加入的免責條款在有關情況下符合合理標準。
  3. 若認可機構在章則及條款內加入免責條款,試圖將其疏忽所引致的責任局限於某一指明上限,則該等上限必須在有關情況下符合合理標準。認可機構應通知客戶其責任僅局限於免責條款所指明的上限。
  4. 若認可機構在章則及條款內加入免責條款,機構應提醒客戶留意有關的免責條款。

金管局銀行業拓展部助理總裁李令翔說:「金管局對機構遵守守則非常重視。我們會繼續與那些章則及條款未能符合標準的認可機構跟進,確保這些機構適當地修訂其章則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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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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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