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新聞稿

2005年03月03日

《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通過於2005年4月6日向立法會提呈《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草案》)。《草案》將於2005年3月4日在《憲報》刊登。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銀行業條例》,以就於香港實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2004年6月頒布的經修訂國際資本充足架構(一般稱為《資本協定二》),作出規定。尤其,《草案》建議本地註冊認可機構須以符合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訂出的規則內所載的方式計算資本充足比率,及披露包括資本充足比率的財務資料。該等規則將會根據《資本協定二》的規定制定,並具有附屬法例的地位,因而須通過立法會的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草案》亦載有一些其他建議,以因應過去所得經驗而對《銀行業條例》內某些條文的實施作出改進。這些建議包括

a. 規定認可機構的經理在《銀行業條例》下某些違反事項的責任僅限於由經理本人或他所管轄的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違反事項;

b. 明確訂明金融管理專員可公布其對代表認可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有關人士或負責直接監督認可機構證券業務的主管人員採取的紀律行動的某些詳情;及

c. 將持牌銀行的最低資本充足比率上限由12%調高至16%。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副總裁韋柏康表示:「《資本協定二》的風險敏感度更高,所涵蓋的風險類別亦更多,因而可進一步提高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定,而《草案》將為於香港實施《資本協定二》提供明確的法定支持。金管局在制定《草案》及《資本協定二》實施方法的過程中,一直都參照《資本協定二》諮詢小組的指引。該小組的成員包括銀行業與會計界代表以及其他專家。金管局亦曾就《草案》及《資本協定二》的實施建議向其他有關各方面作全面諮詢。金管局會繼續與銀行業緊密合作,確保能按照巴塞爾委員會所定時間表(即於2006年底)在香港實施《資本協定二》的規定。」

金管局將進一步草擬資本規則及披露財務資料規則的細節,並就此向業界諮詢意見。金管局將力求在今年底完成草擬工作,以便認可機構能及早為實施經修訂資本充足架構作好準備。

有關《草案》的詳盡說明載於提交予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該文件及在憲報刊登的《草案》全文將載於金管局網站(http://www.hkma.gov.hk)。《草案》的諮詢結果概要及金管局的回應亦載於金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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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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