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給予批准

新聞稿

2003年06月25日

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給予批准

就李國寶博士在今日(星期三)下午於立法會的發言,及其後公開要求金融管理專員對於近期給予李博士的一項批准作出澄清,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出以下聲明。

金管局證實其今日向立法會提供有關批准認可機構的行政總裁及董事的統計數據正確無誤。

關於李國寶博士就其本身的情況提出的問題,金管局特此指出,李博士所指的批准與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1條批准行政總裁或董事的程序完全無關。因此,有關雙重標準的問題並不存在。

有關李博士提及的個案,是於東亞財務有限公司及東亞授信有限公司併入母行東亞銀行及隨之撤回該兩家公司的認可後,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批准該兩家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留任東亞銀行的僱員,而李博士亦為其中一位高層管理人員。鑑於撤回認可是因應一項於2003年5月26日生效的合併條例進行,因此批准的時間取決於有關的合併時間。金管局須於合併程序中的多個步驟完成後,才能根據該條例第73條於2003年5月24日給予批准。這是由申請至批准需時4個星期的原因:批准所需時間與有關人士是否適當人選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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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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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