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通函提醒發行商有責任披露信貸掛鈎票據的風險

通告

2009年06月23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通函提醒發行商有責任披露信貸掛鈎票據的風險

(翻譯本)

本局檔號:B1/15C

致:
所有註冊機構
行政總裁

敬啟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通函提醒發行商有責任披露信貸掛鈎票據的風險

本通告目的是促請貴機構注意證監會於2009年6月17日發出的通函(「證監會通函」)。「證監會通函」提醒發行商有責任披露信貸掛鈎票據的風險,並促請它們以淺白易明的方式及時披露與其所發票據的相關風險的重要資料,讓投資者可以作出有根據的決定,或分析需要承擔的信貸風險。本通告附上「證監會通函」副本。與此同時,信貸掛鈎票據受託人亦可能不時向票據的註冊持有人發出通告。

由於註冊機構而非投資者是有關票據的註冊持有人,因此發行商或受託人會將通告發給註冊機構。註冊機構收到通告後,須及時轉發有關投資者。此外,由於投資者通常無法直接接觸信貸掛鈎票據發行商或受託人,他們須倚賴出售票據予他們的註冊機構回應他們對發行商及受託人所提供的資料的疑問。因此,註冊機構須採取適當措施,協助投資者理解有關資料。有關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 設立專門的查詢熱線,讓投資者就所收到的資料查詢;
  • 確保接聽熱線的職員充分掌握有關資料,以能適當處理客戶的查詢;以及
  • 按需要向信貸掛鈎票據發行商或受託人查詢進一步資料,以確保投資者的查詢獲得妥善處理。

為配合監察目的,註冊機構應備存紀錄冊,以記錄由信貸掛鈎票據發行商及受託人所發的通告,以及何時將該等通告轉發投資者。如有需要,金管局將透過現場審查及/或非現場審查檢視個別註冊機構的紀錄冊,以評估它們有否遵守相關規定。

銀行監理部
助理總裁
萬少焜

2009年6月23日

本通告另備附件

附件: 證監會通函 (PDF 檔案, 7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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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1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