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
本局檔號:B1/15C
敬啟者:
本函目的是促請貴機構注意證監會於2009年2月23日發出的通函(證監會通函)。該證監會通函要求所有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作出招攬的中介人,對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監控措施和程序進行正式的自我檢測,以確保其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內適用的規定。該證監會通函副本載於 附件1。
若貴機構有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作出招攬,應對該等監控措施和程序進行正式的自我檢測,並確保為檢測工作編製適當的文件記錄,並由高級管理層審查檢測結果。自我檢測應涵蓋證監會於2007年5月發出有關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的內容。
為免重複,若註冊機構參與金管局2009年有關遵守金管局《監管政策手冊》SB-1章及有關受規管活動的其他規定的自我評估程序(自我評估程序),則無需進行上文所述的正式自我檢測。若註冊機構沒有參與金管局2009年的自我評估程序,則須進行是次正式自我檢測,同時金管局會在進行例行現場審查時查核有關正式自我檢測的文件記錄,以確定註冊機構已按照證監會通函的要求進行正式自我檢測。 附件2載有金管局計劃邀請參與2009年自我評估程序的註冊機構名單。金管局將於適當時間就2009年自我評估程序另行致函各參與註冊機構。
閣下如對本函的內容有任何查詢,請聯絡許海芝女士,電話號碼為2878-1303。
銀行監理部
助理總裁
萬少焜
2009年2月26日
本函另備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