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
本局檔號:B1/15C
敬啟者:
本函目的是請貴機構注意證監會於2008年12月30日發出的通函(「證監會通函」)。該證監會通函列明採取分階段方法,全面實施經修訂的《適用於根據產品守則獲認可的集體
投資計劃的廣告宣傳指引》(「經修訂廣告宣傳指引」)。
如貴機構有從事銷售及推廣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業務,本局促請貴機構迅速採取行動,以確保負責有關的銷售及推廣、製作推廣資料及有關的內部監控程序的所有職員都完全知悉該證監會通函的影響。貴機構應就此與集體投資計劃廣告宣傳資料發行人進行清晰溝通。
貴機構應留意中介人須就所推廣的集體投資計劃進行妥善的產品盡職審查的責任,以及銷售職員應透徹了解產品風險。中介人向投資大眾推廣或銷售集體投資計劃時,不應只單純倚賴有關的推廣資料。
該證監會通函(只有英文版本)及經修訂廣告宣傳指引副本分別載於附件1及附件2。
銀行監理部
助理總裁
萬少焜
2009年1月2日
本函另備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