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向通(適用於銀行)

  • 運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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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灣區內地合資格投資者可通過南向通指定管道,投資港澳銀行銷售的合資格理財產品。當中資金跨境匯款主要由內地銀行負責,港澳理財產品的銷售由港澳銀行負責。

    每名南向通投資者在任何時候最多只能持有一個有跨境匯款功能的內地賬戶(匯款專戶)一個有投資功能的香港賬戶(投資專戶),兩地銀行會將兩個賬戶配對,賬戶間資金流動進行閉環管理。

    內地銀行可與一家或多家港澳銀行合作開展南向通業務,但選擇在香港銀行開戶的內地合資格投資者需選定其中一家香港合作銀行開立投資專戶(包括投資戶口和有關結算戶口)。

    所有在匯款專戶和投資專戶之間的跨境匯款須使用人民幣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進行,並受額度管理。資金亦會實施閉環管理,即確保匯款專戶是投資專戶內南向通投資本金來源的唯一賬戶和南向通資金原路匯回的唯一賬戶,而投資專戶只能用作南向通下的投資用途,不能作爲香港銀行的其他服務用途。南向通投資者如欲提取本金及投資收益,可按上述安排從投資專戶匯款至匯款專戶。

    南向通的運作安排:

    南向通的運作安排

  • 開戶及投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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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資格的內地投資者如欲通過香港銀行參與南向通,需要:

    1. 在合資格內地銀行開設一個有跨境匯款功能的賬戶作「匯款專戶」或指定其在同一內地銀行持有的戶口作為匯款專戶;
    2. 選擇該內地銀行合作的一家香港銀行,親身前往香港或以見證開戶形式向該香港銀行申請開設一個有投資功能的新銀行賬戶作「投資專戶」;
    3. 兩地的銀行會將內地的匯款專戶與在香港的投資專戶配對;
    4. 透過在內地的匯款專戶把人民幣資金匯款到香港的投資專戶;
    5. 透過投資專戶購買香港銀行銷售的合資格理財產品。若內地投資者有興趣投資以其他貨幣計價的產品,可以在香港離岸市場把人民幣資金兌換成有關幣種。

    南向通開戶及投資流程

    合資格投資者可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前往有關的內地銀行申請新開立南向通下的匯款專戶,或指定已有匯款功能的人民幣賬戶作爲匯款專戶。就香港銀行投資專戶方面,合資格投資者可以透過有關的內地銀行以見證形式開立香港投資專戶,無須親身前往香港。若投資者選擇親身前往香港向有關銀行申請開立投資專戶,可事先於香港銀行提供的網上渠道提交資料,或由內地銀行協助填寫所需的開戶文件以及向香港銀行轉交相關文件,待香港銀行完成初步審批後,才前往香港辦理所需手續。目前內地居民開立香港賬戶必須持有3個月有效來港簽證的要求不適用於在香港開立的南向通投資專戶。

    在成功開通匯款專戶及投資專戶後,南向通投資者可向參與南向通的內地及香港銀行進一步了解南向通的運作及個別銀行所提供的南向通產品及/或服務,亦可要求香港銀行介紹適合其風險胃納的產品。一般而言,南向通投資者經登入程序進入香港銀行的網上平台或手機平台,可進一步瀏覽南向通下的產品資料,及透過香港銀行提供的渠道進行買賣合資格理財產品、匯款兌換等指示。

    南向通投資者應留意在任何時候最多只能持有一個內地銀行的匯款專戶和一個香港銀行的投資專戶。如南向通投資者被內地銀行或香港銀行發現擁有多於一個銀行下的匯款專戶或香港銀行投資專戶,銀行會按有關違規情況跟進,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投資者參與南向通、出售該南向通投資者持有的產品並註銷投資專戶和匯款專戶、容許繼續持有資產直至到期贖回但不能再投資新產品等。

  • 合資格投資者及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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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向通的合資格投資者須:

    • 具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1戶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2年
    • 符合內地監管機構訂明的資金及投資經驗等條件
    • 個人名義作投資(不接受以聯名形式或公司客戶作投資);及
    • 經香港銀行評估為不屬於弱勢社群客戶2

    南向通的合資格理財產品包括:

    • 投資產品(不包括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和交易的投資產品)
      (一)所有在香港註冊成立並獲香港證監會認可,主要投資大中華區股票,且被銷售該產品的香港銀行評定為“非複雜”的基金;
      (二)除項(一)提到的基金外,在香港註冊成立並獲香港證監會認可,且被銷售該產品的香港銀行評定為“低”風險至“中高”風險及“非複雜”的基金(但不包括高收益債券基金和單一新興市場股票基金); (三)被銷售該產品的香港銀行評定為“低”風險至“中”風險及“非複雜”的債券;及
    • 存款
      人民幣、港元和外幣存款。
    • 關於個別銀行所提供的理財產品的細節,請向相關參與銀行查詢。

     


    1 內地9市是指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和肇慶。

    2 弱勢社群客戶指對了解投資所涉風險及承受潛在損失的能力較低的客戶。銀行在判斷客戶是否屬於弱勢社群時,會全面考慮該客戶的情況,包括管理財務的成熟程度(如投資經驗)、思維和心理狀態(如作出投資決定的能力),以及財富水平。

     

  • 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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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向通的總額度為1,500億元人民幣,由港澳兩地共用。個人額度為300萬元人民幣。如果投資者同時選擇銀行和證券公司進行南向通投資,在銀行和證券公司的個人額度各為150萬元人民幣。
      • 總額度和個人額度使用量均以跨境匯款淨額計算:

        南向通總額度使用量 = 南向通由內地流出香港和澳門資金的計總額 – 南向通由香港和澳門流入內地資金的計總額

        南向通銀行個人額度使用量 = 南向通由內地流出香港和澳門銀行投資專戶資金的累計總額 – 南向通由香港和澳門銀行投資專戶流入內地資金的累計總額
    • 舉例說,某「南向通」投資者從內地匯款80萬人民幣到香港購買理財產品,其投資者個人額度使用量將為80萬;如果該投資者後來退出部份投資,並將部分收益及本金(以20萬人民幣爲例)匯回內地,該投資者個人額度使用量則會變成60萬人民幣 (即80萬 - 20萬)。
    • 當南向通總額度或個人額度使用量達到上限時,投資者將不能通過南向通從內地匯款至香港。但是,從香港匯返回內地的匯款則不受影響,投資者亦可繼續用已匯至投資專戶的款項進行投資。

    詳情請參閲金管局公佈經修訂的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
    通告
    南向通的監管要求
    常見問題

    南向通額度

  • 投資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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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向通投資者在香港銀行投資專戶的交易受香港法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保障。

    • 在開立匯款/投資專戶前,投資者應了解下列事項:
    • 在作出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
      • 確保了解香港理財產品市場的業務規則與流程,投資的性質和風險,以及有能力承擔潛在損失
      • 向銀行提問及要求澄清任何疑問,確定完全了解理財產品的特點及風險;及
      • 選擇切合個人狀況的產品。
    • 為加強對投資者的訊息披露,有關香港銀行會:
      • 就其銷售的南向通理財產品進行盡職審查,按相關監管要求評估理財產品的風險級别及複雜性;
      • 向對產品有興趣的投資者提供充分的產品資料,讓投資者可作出有根據投資決定;及
      • 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若產品的風險評級高於投資者的風險狀況評估結果,香港銀行會提醒投資者該交易出現風險錯配,投資者應考慮該產品是否合適和確認是否繼續執行該交易。
    • 南向通投資者可向香港銀行查詢該銀行提供的投資服務及個別理財產品,或要求該銀行介紹適合其風險胃納的產品及提供相關資料,以作出投資決定。若投資者沒有要求或同意,香港銀行不會主動向投資者就理財產品作出跨境招攬或建議。

    • 如果投資者親身到香港銀行進行投資,香港銀行會根據香港的法例法規和監管指引提供服務(例如,可向其作岀招攬或建議,在這情況下,香港銀行需確保作岀的招攬或建議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合理的)

  • 投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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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理財產品和銷售過程的投訴

    • 投資者可經相關香港銀行提供的跨境投訴渠道向相關香港銀行作出有關南向通理財產品和服務的投訴。

    有關跨境匯款的投訴

    • 有關南向通跨境匯款的投訴,投資者可向相關內地銀行作出投訴,香港銀行亦會協助轉介此類投訴至內地伙伴銀行跟進。

    若投資者認爲香港銀行沒有恰當處理其相關投訴,可以向金管局就該銀行作出投訴。就香港銀行作出投訴,請參閱: https://www.hkma.gov.hk/chi/smart-consumers/complaints/complaints-about-banks/ 如你的投訴涉及金錢糾紛,你可考慮運用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提供的調解或仲裁服務。你可瀏覽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網站(www.fdrc.org.hk)了解有關詳情。

    若涉及內地銀行賬戶開立、跨境匯款、額度管理等方面的投訴,可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向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或深圳市分行提交。

    就內地銀行作出投訴,請參閲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相關網頁

  • 參與南向通的內地及香港銀行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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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資格參與南向通的內地銀行指符合內地監管機構所訂明的條件的大灣區內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資格的香港銀行指經營零售銀行或私人銀行業務,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註冊為可進行第一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註冊機構。

    有意開展南向通業務的銀行,應按照屬地原則,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交業務準備情況評估及通報。

    目前,共有23家可開展南向通業務的香港銀行。可開展南向通業務的香港銀行及其內地伙伴銀行的名單如下:

    銀行

    (以筆劃排序)

    內地伙銀行 (註)

    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大新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

    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富邦華一銀行有限公司

    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華僑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友銀行有限公司

    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若對銀行提供的服務或產品有任何疑問,請直接聯絡銀行查詢。

     

    註:合資格內地銀行的名單以內地相關監管機構公布為凖。有關合資格內地銀行的詳情,可參閱內地相關監管機構的網站︰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

修訂日期 :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