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比率
除風險為本的資本充足比率外,《巴塞爾協定三》同時引入非風險為本的槓桿比率規定,用以限制銀行體系過度的槓桿。根據《巴塞爾協定三》的實施時間表,最低槓桿比率規定經過2013至2017年的過渡期後,將於2018年生效,而在過渡期內,銀行須向其監管機構匯報其槓桿比率。
規則
指引
文件的檔號註解:
XX-X-N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CIR = 通告,N.N.N = 指引編號,FAQ = 常見問題,QB = 香港金融管理局季報
檔號 |
文件 |
發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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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 |
2016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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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 |
2015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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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 |
《巴塞爾協定三》的實施 ─ 槓桿比率(英文版本) |
2014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