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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銀行發牌制度 (Three-tier Banking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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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 銀 行
業 條 例 》 , 認 可 機 構
包 括 銀 行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 形 成 三 級
發 牌 制 度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及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在 接 受 存 款 的 金
額 及 存 款 期 上 都 受 限 制 , 同 時 只 有 銀 行 才 可 經 營 支 票 及 儲 蓄
戶 口 的 業 務 。 至 於 可 以 從 事 的 貸 款 或 投 資 業 務 種 類 方 面 , 各
級 認 可 機 構 之 間 並 沒 有 分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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