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金融政策的實踐

演講辭

1999年04月10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金融政策的實踐

任志剛, 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

(於紀念香港《基本法》頒佈9週年<認識一國.體現兩制>研討會)

高女士,各位嘉賓:

1.
今天,能在<認識一國.體現兩制>研討會上擔任主講嘉賓,我感到非常榮幸。《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香港在政權交接過程中保持金融穩定,並能承受史無前例的金融風暴的嚴峻考驗,很大程度是建基於《基本法》所提供的法律保障。今天我希望籍此研討會的機會和大家一同探討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金融政策方面的實踐。我會跟大家研究一下香港在"一國兩制"和"港人治港"的構思,及《基本法》的保障下,兩個關於金融政策的大前題。第一個是香港的金融自主權,第二個是香港和內地之間的金融關係。我希望能夠清楚指出,亦希望大家能得到一個結論,便是特區政府成立以來的實踐表明,香港不但享有比回歸前更大的金融自主權,而且與內地之間的金融關係也嚴格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處理。

香港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

2.
首先談香港的金融自主權問題。在香港回歸以前,有些人曾擔心香港的金融自主權將會被削弱。一國兩制是嶄新的構思,這種懷疑不難理解。但是,只要我們認真比較一下香港回歸前和回歸後的憲制文件──即香港總督的《皇室訓令》和《基本法》──的有關條文,便會清楚發現,香港的金融自主權不但不會,亦沒有被削弱,而且在回歸以後自主程度更高。

3.
根據《皇室訓令》,除非已經獲得英國國務大臣的批准,否則總督不能通過"任何影響殖民地貨幣或有關銀行紙幣發行的條例草案";或者"任何有關成立任何銀行公會,或修訂任何銀行公會的會章、權力、特權的條例草案。"而《基本法》中只有相應的原則性規定:就是第七十六條表明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只需行政長官簽署和公布便可生效,另外第十七條亦有相關的規定,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4.
不過,與《皇室訓令》不同的是,《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種金融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第10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第110條),作為特區法定貨幣的港元繼續流通(第111條),香港不實施任何外匯管制政策和措施,港元自由兌換(第112條),外匯基金由特區政府管理和支配(第113條)等等。雖然這種做法在憲法上並不常見,但是對於香港這樣一個經歷主權移交重大轉變的國際金融中心來說,將以往促成香港成功的各項行之有效的制度用憲法的形式規定下來,是有好處的。這些規定當然為香港的金融自主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也將香港金融政策的可信性、公信力和透明度大大提高,亦有助提高為達到金融政策目標而不時所需的市場行動的效率,令保障金融穩定的工作事半功倍。但我們亦要明白用憲法形式規定金融政策,在理論上是減少了處理的問題──特別是不能預見的問題──的彈性。不過,在主權回歸後的20多個月,在金融風浪極大的20多個月,並未出現過在處理金融問題有制肘的情況,這是《基本法》在金融領域上成功的一個好見證。

5.
香港享有更高程度的金融自主權亦可以從過去九年有關金融法例的修訂中反映出來。為了保證香港的金融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我們在回歸前對香港的有關金融法例進行了適應化和本地化修訂,如1995年對《外匯基金條例》和《銀行紙幣發行條例》進行了修訂,1994年撤銷了《硬幣令》並頒布《硬幣條例》等等,對這些金融法例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刪除了有關法例中將某些金融事務決定權交與英國國務大臣的規定。例如,未修訂以前的香港金融法例規定,下列事項的決定須獲得英國國務大臣的批准:
(一) 外匯基金在證券方面的投資;
(二) 決定外匯基金用其資產或對政府收入作為抵押的借貸上限;
(三) 在指定情況下將外匯基金的資產轉撥至財政及其他政府賬目;
(四) 委任發鈔銀行的權力;
(五) 頒布硬幣為法定貨幣,鑄造硬幣及委任鑄幣廠的權力。

6.
有關的金融法例經過修訂後,已經將以前屬於英國國務大臣決定上述事項的所有權力,賦予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財政司司長行使。也就是說,就貨幣金融的管理而言,香港在回歸以後其實享有比回歸以前更高的自主權。

7.
《基本法》和各項金融法例賦予香港高度的金融自主權並不是僅僅停留在法律文件上,更在實踐中體現出來。香港回歸之初就遭遇金融風暴,這對香港的金融自主權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即使在港元和金融市場受到強大壓力、經濟金融環境極其困難的情況下,所有應對金融風暴的政策措施,包括去年八月為了維護金融市場正常秩序而作出的入市行動,均完全由香港特區政府自行制定。在金融風暴襲擊香港的日子裏,中央政府恪守《基本法》的規定,亦信任香港特區政府的能力,從未干預香港的金融自主權。香港特區政府能夠成功處理金融風暴,亦充分表現了"港人治港"的能力,增強了國際金融界和中央政府對香港繼續保持金融穩定、繼續發展成為國際性的金融中心的信心。

香港與內地的金融關係

8.
與金融自主權關連的一個問題,是在香港與內地經濟關係日益密切的情況下,如何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處理兩地之間的金融關係。明確並正確地處理兩地金融關係,不僅是保持香港金融中心地位的關鍵因素之一,也是充分發揮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有利條件,推動內地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要素。

9.
在香港回歸前,很多人在這個問題上存在不少懷疑和誤解,例如有人擔心回歸以後港元會被人民幣取代,香港的外匯儲備會被中國吞併,人民銀行會取代或干預金管局的運作,香港中資集團享有特權從而使香港的監管水準下降等等。當然,這些人應該多讀《基本法》。然而,熟讀《基本法》的人,也可能有其他的疑慮。例如在"一國兩制"的安排下,一個國家之中有兩個金融制度,究竟那一個金融制度,從一個國家的角度來看,是比較重要呢?《基本法》對此是沒有說明的。那麼是否應該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係,即一個從屬的關係,引伸到金融制度上呢?很明顯,如果是這樣的關係,對香港,特別是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將會產生很壞的影響。為了澄清此類誤解,以消除投資者的懷疑和不安,在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明確提出了內地和香港的金融關係,可以概括為"一個國家,兩種貨幣,兩種貨幣制度以及兩個相對獨立的金融監管當局"的金融關係。

10.
香港和內地"相對獨立的金融體系"體現了兩地之間的經濟金融差異。這兩種不同的金融體系之間不存在主導和從屬關係,也沒有先後關係。它們之間是一種相對獨立的關係,有別於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的行政隸屬關係。我認為,具體來說,處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金融關係的基本原則和政策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在內地頒布實施的金融法律、法規、政策及管理措施均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自行制定和實行貨幣政策。

11.
內地金融法律、法規不在香港實施,主要是由反映出兩地社會經濟制度、經濟金融發展水平和金融管制程度的差異。內地正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金融法律體系還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而內地在貨幣金融方面還存在許多嚴格的管制措施。在香港方面,回歸後,主要是繼承回歸前的各項金融法律。當然,隨著金融市場日新月異的發展,有關法律架構須不斷檢討和改善。但香港金融法律的制訂和修訂,是由特區行政機構提出,特區立法機構通過的。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金融事務,不受內地任何部門干預,內地金融主管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金融管理部門之間互不隸屬,內地金融主管部門不在香港設立行使金融管理職能的機構。

12.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香港金管局總裁,即"金融管理專員"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司長負責。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負責,人民銀行各分行向其總行負責。如上文提及,儘管香港在金融風暴中受到嚴峻的考驗,但人民銀行和內地其它部門也沒有插手干預香港的金融事務。再者,外匯儲備的獨立管理也是兩個金融當局之間相對獨立關係的重要體現。

13.
在保持相對獨立的同時,兩地金融管理當局繼續保持和加強雙方良好的合作關係,回歸以來,雙方就貨幣管理、金融機構跨境監管、支付結算體系的聯網等問題,定期或不定期舉行了多次會晤,取得了許多積極的成果。金管局和人民銀行之間良好的信任關係,有效地推動了兩地之間的金融交流和合作。

(三)內地與香港之間的金融業務往來,視作國際金融事務,按照國際金融業務的規則和慣例進行

14.
回歸以來,兩地間的金融事務完全按照國際金融的規則和慣例安排。香港與內地之間的債權債務繼續視同對外債權債務關係處理;香港對內地的投資仍按照外資對待;內地企業在香港發行籌資和上市時,仍然視同海外籌資和上市;內地在港上市公司遵守香港的證券法例,接受香港監管部門的監管;雙方在金融往來中產生的糾紛,參照國際準則辦理,根據約定提交內地仲裁,或在內地提起訴訟的,適用內地有關法律中的涉外條款。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保持現行的貨幣發行與管理制度,人民幣和港幣作為內地和香港的法定貨幣分別在兩地流通,人民幣在香港、港幣在內地視同外幣對待。

15.
港元在香港的法定地位是由《基本法》規定的。目前人民幣還沒有成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即使人民幣將來實現了自由兌換,也只是為香港外匯市場增加一個交易幣種。至於兩幣現鈔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跨境流通,是兩地交往增加而產生的貨幣自然延伸,這種現象在回歸前就已經存在,既不會影響港幣的法律地位,也不會取代港幣流通。

16.
港元的發行管理機制保持獨立。港元鈔票的發行仍由特區政府授權三家發鈔銀行發行,在聯繫匯率制度下發鈔行按照7.80固定匯率提交
100%的美元準備。為了令流通中全部港元(包括現鈔和硬幣)的發行都完全符合貨幣發行局的貨幣規則,從今年4月1日起,我們改善了港元硬幣的發行機制,使之與港鈔的發行機制一樣,明確地得到100%的美元支持。

(五)內地與香港的金融管理當局在兩地互設金融機構的審批和監管方面獨立行使各自的職權,同時繼續加強聯繫與合作

17. 在回歸以前,人民銀行與金管局已就兩地互設金融機構的審批和監管達成了以下共識:
· 兩地金融機構互設時視為外資金融機構審批; · 香港在內地設立的金融機構繼續享有等同外資的各種優惠;
· 內地在港金融機構需接受金管局同一標準的監管,不享有任何特權。

18.
香港回歸以後,金管局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和國際標準,務求以高度專業化的方式對認可機構實施審慎的監管。我們高興地看到,很多國際評級機構近期有關香港的報告中,繼續認同和推祟香港擁有區內最穩健的銀行體系。多年未遇的金融風暴並沒有損害香港銀行業穩健的根基,儘管在市場調整和經濟衰退中,銀行業面臨經營環境惡化、壞賬增加、盈利減少等問題,香港銀行體系仍然是全球最穩健的體系之一。為了進一步提高香港銀行業的競爭能力,改善銀行監管,金管局委托顧問公司對香港銀行業進行了大型顧問研究。研究報告已在1998年完成,目前,金管局正對報告提出的多項建議進行認真研究。

(六)香港可以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繼續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9.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保持和發展金融關係,包括訂立和執行多邊、雙邊金融協議,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金融代表機構,以及處理對外金融關係事宜。

20.
回歸以後,香港在國際金融舞台上的角色更加活躍,金管局不但進一步發展了與區內中央銀行的合作,還加強了與多邊國際金融組織的關係。1997年9月成功舉辦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年會,是香港回歸後舉辦的第一個大型國際活動,在香港金融史上寫下了重要的一頁;1996年香港金管局與人民銀行分別成為國際清算銀行的成員,自此香港積極參與該行的各項活動,包括定期會議以及涉及全球金融事務的委員會,特別是銀行監管委員會和支付結算系統委員會,1998年7月,國際清算銀行在香港設立了亞太區辦事處,這是該行在海外設立的第一個地區辦事處;此外,香港繼續參與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世界銀行年會,與其保持密切的技術性合作。亞洲金融風暴爆發以來,有關金融穩定和全球金融新秩序的問題日顯重要,香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對於這些重要問題看法的同時,也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借款安排。在九八年內,我們擔任了G22有關透明度和問責性工作小組的主席之一,積極推廣公營及私營部門資料披露的情況。現時,我們亦被邀請參加國際結算銀行主持的"全球金融系統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和其轄下的工作小組會議。這些活動一方面顯示了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另一方面亦向國際金融界人士展示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的成功實踐。

結語

21.
轉眼間,《基本法》已頒佈了9年,而從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和《基本法》開始生效,至今亦已經600多天了。其間,儘管香港遭遇了多年來最嚴峻的金融風暴,承受經濟調整的巨大痛楚,但是我們欣喜地看到,隨著《基本法》的順利落實,"一國兩制"的原則已經深入人心,也得到國際金融界和各國投資者的一致認可。這是繼續保持香港繁榮穩定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根本因素之一。中國政府在香港堅定實行"一國兩制"的政策也贏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讚譽。

22.
《基本法》保證了香港的金融自主權,同時《基本法》第10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在這兩個大前題下,我們將努力不懈,繼續以下各方面的工作:
(一) 繼續實行具公信力的金融和貨幣政策,進一步鞏固聯系匯率制度;
(二) 按照透明度高及問責性強的原則進行市場操作,和管理香港的儲備;
(三) 進一步完善銀行監管制度,確保銀行體系的穩健,及提高銀行業的競爭力;
(四) 促進金融基礎設施,如債務市場、支付系統等的進一步發展,提昇香港國際中金融中心的地位;
(五) 積極參與國際間的合作,改善國際金融秩序;
(六) 以高度專業的方式履行職責,以取得香港市民及國際金融界的信心。

23.
再過200多天,二十一世紀即將來臨,香港金融業也將步入一個嶄新的紀元。我們過去和現在所作的種種努力,包括今天在這裏召開的《基本法》推介會,都將為香港從容面對新世紀的挑戰打下堅實的基礎,我深信,"一國兩制"的概念將在二十一世紀繼續發揚光大,因為,無論是作為世界最大經濟體之一的中國,還是世界最自由開放經濟體之一的香港,都仍將從中受益無窮。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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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1999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