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正式生效

新聞稿

2017年07月07日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正式生效

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條例》)設立的處置機制今日(七月七日)起生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表示歡迎,他說:「《條例》是按金融穩定理事會所制定的國際標準而設立,是一個跨金融界別的處置機制,有助提升香港金融體系抵禦金融震盪的能力,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首要地位。」

根據《條例》,金融管理專員、保險業監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將為處置機制當局,並獲授予一系列所需的權力,對不可持續經營的具系統重要性的香港金融機構進行有秩序的處置,從而緩減因其不可持續經營而對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及有效運作(包括持續執行關鍵金融功能)構成的風險,亦透過讓該機構的股東及債權人承擔虧損,以減低需要動用公帑的風險。

立法會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通過《條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指定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為《條例》的生效日期,除部分條文須待相關規則訂立後方會生效。

同一天,財政司司長根據《條例》指定金融管理專員為二十五個包括銀行界實體和證券及期貨界實體的跨界別集團的主導處置機制當局。

《條例》生效後,政府及處置機制當局將繼續與業界及相關持分者保持緊密溝通,以訂立《條例》的相關規例和規則,以及落實處置規劃的規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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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7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