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譴責Coutts & Co AG, Hong Kong Branch (又名為Coutts & Co Ltd, Hong Kong Branch) 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並處以罰款

新聞稿

2017年04月11日

金融管理專員譴責Coutts & Co AG, Hong Kong Branch (又名為Coutts & Co Ltd, Hong Kong Branch) 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並處以罰款

金融管理專員已:-

(a)       譴責Coutts & Co AG, Hong Kong Branch (又名為Coutts & Co Ltd, Hong Kong Branch) (Coutts Hong Kong)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中的5項指明的條文;及

(b)       命令Coutts Hong Kong繳付港幣7,000,000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1)是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調查結果而作出。調查發現Coutts Hong Kong於2012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間違反《打擊洗錢條例》的5項指明的條文(註2)。

調查發現Coutts Hong Kong未能為以下事宜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i)斷定其客戶或其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註3);及(ii)獲悉其客戶或其客戶的實益擁有人屬政治人物後,取得其高級管理層的批准,以維持與該客戶的業務關係。調查又發現儘管有關政治人物的資料是公開資料,Coutts Hong Kong仍未能識別有關的政治人物。此外,Coutts Hong Kong未能在收到其登記收取資訊的商業資料庫發出的政治人物提示後及時跟進。此等失誤反映其程序存在缺失。因此,Coutts Hong Kong不僅在識別政治人物上產生延誤,亦在取得高級管理層批准以維持與政治人物的業務關係方面有所延誤。此外,調查亦發現Coutts Hong Kong未能在建立業務關係之前進行客戶盡職審查,以及未能取得高級管理層批准,以維持附帶高風險的業務關係。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a)      需要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內部監控制度及措施的重要性;

(b)      Coutts Hong Kong主動委託外聘顧問全面檢討其政策及措施與補救客戶的檔案;

(c)      Coutts Hong Kong已採取積極及加強的補救措施,以糾正被金管局發現的缺失;及

(d)      Coutts Hong Kong在金管局調查過程中表現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戴敏娜女士表示:「此個案關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系統及監控制度存在缺失,以致出現未能識別政治人物及未能取得高級管理層批准,以維持與政治人物的業務關係的情況。政治人物在公眾生活中地位顯要,使他們容易涉及貪污事宜,因此構成較高的洗錢風險。金管局預期銀行已制定與所面對風險相符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系統及監控制度,為了強調此訊息,我們會因應情況採取執法行動。」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備註:

1.

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作出。《打擊洗錢條例》對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中就認可機構而言的有關當局。

2.

Coutts Hong Kong違反了《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3(1)、10(2)、15、19(1)及19(3)條。

3.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條,「政治人物」指:

「(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地方擔任或曾擔任重要公職的個人—
(i) 並包括國家元首、政府首長、資深從政者、高級政府、司法或軍事官員、國有企業高級行政人員及重要政黨幹事;但
(ii) 不包括第(i)節所述的任何類別的中級或更低級官員;
(b)   (a)段所指的個人的配偶、伴侶、子女或父母,或該名個人的子女的配偶或伴侶;或
(c)   與(a)段所指的個人關係密切的人」。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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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7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