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58A(1)條已暫時中止莫韋女士(莫女士)載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20(1)(ea)條所備存的紀錄冊的所有有關資料,為期10星期,由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註1)。
是次的紀律行動是根據金融管理專員的調查結果作出的。有關調查發現莫女士未能:
金融管理專員認為,由於莫女士未能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其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違反了相關操守準則,故裁定莫女士犯有失當行爲及並非作為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註2)。
金融管理專員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行動時,已考慮此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當中包括:
香港金融管理局法規部執行總監戴敏娜女士表示:「此個案說明即使該客戶可能已知悉或甚至大體上同意中介人為其進行某些交易,惟在未有按規管非委託賬戶的監管規定在進行任何交易前向客戶取得特定指示如行駛價、數量及執行時間,會使客戶面對不必要的風險。此等不當行爲是應當避免的。」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完
註: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