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流動資金安排優化措施

新聞稿

2015年02月26日

人民幣流動資金安排優化措施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2月26日)宣布優化提供予參與香港人民幣業務的認可機構(參加行)的人民幣流動資金安排,調整人民幣日間及隔夜回購利率的計算方法。

為了減低回購利率的波動,新的計算方法將由基於離岸人民幣銀行同業拆息的單日定價,改為基於定價的3天移動平均數。金管局也借此機會調整日間回購協議轉為隔夜回購協議時的利息安排。下列的優化措施會於2015年3月2日生效:

1. 適用於隔夜回購協議的回購利率將改為最近3次財資市場公會隔夜人民幣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定價(包括回購協議交易當日的定價)的平均數加50基點。

2. 適用於日間回購協議的回購利率將改為最近3次財資市場公會隔夜人民幣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定價(包括回購協議交易當日的定價)的平均數。 

3. 每日下午11時30分前仍未償還的任何日間回購協議會自動轉為隔夜回購協議,參加行須全數支付根據上述隔夜回購利率公式計算的隔夜利息。相關的日間回購協議的利息會獲得豁免。

經修訂的隔夜及日間人民幣流動資金安排條款及條件分別載於附件12

金管局歡迎參加行使用人民幣流動資金安排以應付流動性需要。但各參加行亦要盡量做好資金規劃和管理,避免過度倚賴人民幣流動資金安排。金管局會因應實際運作經驗,不時檢視流動資金安排的條款。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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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5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