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公布有關10間香港銀行(註1)外匯交易業務的調查結果。是次調查的目的是查明相關銀行及 / 或其香港職員於2008年至2013年期間(註2)有否參與操控外匯基準定價、合謀及 / 或其他不恰當活動。
是次調查採用境外監管機構就同類調查所運用的方法。相關銀行須委任外聘法律事務所審查有關時期的相關通訊紀錄,並向金管局匯報其審查結果以作進一步審核。整個過程合共涵蓋約4,000萬份内部及對外通訊紀錄,包括涉及外匯基準定價或外匯交易的銀行職員的聊天訊息。在過程中亦進行查訊,並與相關職員會面,以及分析交易資料。
金管局的調查並沒有發現任何證據顯示受查銀行之間曾合謀或香港財資市場公會外匯基準定價(註3)受到操控。除了一宗涉嫌試圖影響某隻亞洲貨幣的外匯基準定價的個案外,調查亦沒有發現其他地區的外匯基準定價受到操控的證據。該案涉及一名駐香港交易員要求相關海外地區的同事影響在該市場的基準定價,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名同事曾有執行試圖操控該定價的交易(註4)。
外匯交易方面,調查發現一宗個案,涉及一名駐香港交易員應一名駐另一亞洲市場的同事的要求,試圖影響美元兌港元現貨匯率(並非財資市場公會的美元兌港元即期匯率定價),但沒有成功(註5)。
調查亦發現某些監控不足的地方,引致未能發現在個別通訊中的輕率言行,當中涉及曾向其他銀行透露可能是交易對手或客戶的資料(註6)。然而並無證據顯示市場操控存在。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金管局經已:
(a) 要求相關銀行對該等交易員採取適當行動,並向金管局匯報所採取的行動;及
(b) 轉介該等個案,包括涉案交易員的身份,予境外相關監管當局以作跟進;
2. 就註4及註5所述的兩宗不恰當行為個案所涉及的兩間銀行,要求該等銀行:
(a) 委任外聘獨立機構(1)查明事件根本原因,包括事件所顯示的内部監控及管理監督成效問題,以及(2)提出建議以確保該等監控及監督足以防止及偵測交易員的失當及違規行為;並向金管局匯報結果;以及
(b) 按照經金管局同意的時限及方式實施該獨立機構的建議;
3. 就被發現有註6所述的監控不足的銀行:
(a) 要求該等銀行(除現時已沒有在香港設有外匯交易盤房的銀行外)
(i) 評核現時的内部監控是否足以確保符合財資市場公會的《行爲及常規守則》,及找出適當的額外措施,並向金管局匯報結果;以及
(ii) 按照經金管局同意的時限及方式實施該等額外措施(如有);以及
(b) 要求相關銀行考慮對在任何通訊中有輕率言行的交易員採取適當行動,並向金管局匯報所作出的行動。
金管局發言人指出:「儘管今次調查並沒有發現香港外匯基準定價受到操控,我們仍希望提醒銀行時刻保持警惕,確保香港外匯市場的穩健,這對香港作爲國際金融中心極爲重要。再者,金管局期望所有銀行維持合適的監控制度,確保從事外匯交易業務的職員遵守財資市場公會的《行爲及常規守則》。銀行應堅持高度誠信,並向員工提倡道德操守的文化。任何操控行爲都不會被容許。」該發言人補充:「金管局會繼續密切監察各銀行所採取的行動,確保取得預期成果。」
據悉部分境外監管機構或當局正跟進若干事項(例如不屬金管局調查範圍的反壟斷問題)。金管局或需就相關進展作出適當跟進。
註:
(1) 在接獲來自銀行及境外監管機構的資料後,金管局向10間銀行展開調查。該10間銀行是美國銀行、巴克萊銀行、法國巴黎銀行、花旗銀行、德意志銀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摩根大通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渣打銀行及瑞士銀行。
(2) 金管局調查所涵蓋的時期與其他境外監管機構的調查一致。
(3) 財資市場公會的外匯定價包括「美元兌港元即期匯率定價」、「美元兌人民幣(香港)即期匯率定價」及「不交收人民幣遠期合約定價」(於2014年4月1日停止提供)。在有關時期內,上述外匯定價是從財資市場公會委任的報價銀行所提供的中間報價中剔除一定數量最高及最低報價後,再取其平均數計算出來的。
(4) 一名渣打銀行駐香港交易員涉嫌於2009年3月至2010年11月期間藉着向另一名駐境外分行的交易員同事發出9個聊天訊息,試圖影響一隻亞洲貨幣在該市場的外匯基準定價,以使本身的遠期持倉獲利。然而,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同事當時曾有執行交易以圖操控相關定價。
(5) 在此個案中,一名德意志銀行駐香港交易員於2009年3月應另一名駐境外交易員同事的要求,試圖影響美元兌港元現貨匯率(並非財資市場公會的「美元兌港元即期匯率定價」),以使於某境外地區所入帳的場外貨幣期權獲利,惟二人沒有成功。
(6) 調查發現10間銀行存在某些監控不足。該等不足導致6間銀行(計為美國銀行、花旗銀行、德意志銀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摩根大通銀行及蘇格蘭皇家銀行)的交易員在通訊中有輕率言行,當中曾向其他銀行透露了可能是交易對手或客戶的資料。據稱有關透露是為了分享市場資訊。儘管涉及的通訊數目不多,亦沒有證據證明曾有操控,但該等行爲仍不恰當。據悉相關銀行於過去幾年已依循國際趨勢作出改善(例如設立交易監察工具及定期審查交易員通訊紀錄)。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