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公布,已與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N.V.(前身為ABN AMRO Bank N.V.)(該銀行)就其於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間向專業投資者銷售與雷曼兄弟相關的股票掛鈎票據(雷曼ELN)一事達成協議(註1及2)。
根據該銀行的紀錄,共有12名專業投資者持有未到期的雷曼ELN,其中九名投資者若非被列為專業投資者,本應合資格獲得根據2013年7月18日的回購計劃提出的回購建議。
該銀行於2013年7月18日公布有關向零售客戶銷售雷曼ELN的回購計劃後,在非承認責任的基礎上,為了適當地解決有關事宜,向合資格專業投資者提出回購建議,回購價相等於每名合資格專業投資者投資於雷曼ELN的100%本金價值,與參與零售客戶回購計劃的合資格客戶的待遇相同(註3及4)。
有鑑於此,證監會將不會就該銀行向專業投資者銷售雷曼ELN的事宜,對其及其現任或前任主管人員或僱員作出紀律處分,但有關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的行為則屬例外。該銀行將會根據其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覆核不合資格獲得回購建議的專業投資者提出的投訴。
金管局亦已知會該銀行,表示金管局不擬就其向那些已接納回購建議的專業投資者銷售雷曼ELN一事,向該銀行的主管人員及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但有關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的行為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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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香港金融管理局
葉碧燊(2878 1687)或王巧欣(2878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