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暫時中止薛渭穅的註冊三年

新聞稿

2013年06月19日

金融管理專員暫時中止薛渭穅的註冊三年

金融管理專員已暫時中止薛渭穅先生載於根據《銀行業條例》第20(1)(ea)條所備存的紀錄冊的有關資料,為期三年,由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註1)。

是次的紀律行動是根據金融管理專員的調查結果作出的。有關調查發現薛先生在2010年10月向一名客戶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投連壽險)的過程中:

  • 未能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有足夠的財政資源購買投連壽險。有關投連壽險所須支付的保費總額與客戶的凈資產及每月收入不成比例。該客戶在支付首年年度保費後,已耗盡其畢生積蓄;
  • 未能在考慮到客戶的背景及並無投資經驗的因素後,確保有關投連壽險適合客戶;及
  • 未能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

金融管理專員認為薛先生並非作為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金融管理專員在決定有關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 倘若薛先生的僱主沒有與該客戶達成和解,該客戶就需要放棄其投連壽險保單,以及承受大額的提早贖回費用(註2);
  • 由於有關人士會接觸各行各業、各個階層的市民大眾,而他們都會使用銀行服務,並高度信任銀行及其職員。因此,有關人士應恪守高水平的誠信及勝任能力標準。薛先生的行為違背了客戶的信任;及
  • 薛先生過往並無遭紀律處分的紀錄。

有關行動是在薛先生撤回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就覆核金融管理專員決定對其採取紀律行動的申請後作出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言人表示:「投連壽險是複雜的產品,對部分人士來說,要明白該產品特點並不容易。為減低不當銷售的風險,銀行及其員工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確保向客戶銷售投連壽險時有關產品確實適合該客戶,而且客戶在購買投連壽險前已清楚了解該產品的主要特點。」該發言人補充:「如有關人士銷售投連壽險計劃的行為引起本局對其是否合適作為有關人士的關注,則可能對該有關人士採取紀律行動。」


註:
1. 個案發生時,薛先生名列於根據《銀行業條例》第20條備存的紀錄冊內,是就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而受僱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的人士。薛先生現受僱於另一間銀行。

2. 提早贖回費用一般會於提前退保或提取款項時收取。在薛先生的個案中,提早贖回費用在有關投連壽險計劃有效期內是逐年遞減的,例如首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1%等。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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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