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銀行業(修訂)條例》刊憲

新聞稿

2012年03月09日

《2012年銀行業(修訂)條例》刊憲


《2012年銀行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今日(三月九日)在政府憲報刊登。

修訂條例旨在訂立法律框架,以在香港實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二○一○年十二月發出的銀行業監管改革方案(一般稱為《資本協定三》)。

具體而言,修訂條例賦予金融管理專員訂立規則的權力,以訂明適用於認可機構的資本、流動性及披露規定。這些規則須由金融管理專員經諮詢銀行界意見後制定,並須以附屬法例形式呈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修訂條例亦旨在──

(一) 容許金融管理專員發出或批准營運守則,就其發出 的規則為認可機構提供指引;以及

(二) 擴大現行的資本充足事宜覆核審裁處的職權範圍, 涵蓋有關流動性及披露的事項,以配合實施《資本 協定三》,並將該審裁處易名為「銀行業覆核審裁處」。

修訂條例的條文將分階段生效,因應巴塞爾委員會有關實施《資本協定三》的過渡時間表,修訂條例中有關巴塞爾委員會實施程序第一階段的條文,將由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這些條文主要涵蓋最低資本充足規定及相應披露規定。有關流動性規定的條文,則於稍後時間生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實施《資本協定三》可優化香港認可機構的資本及流動性框架,提升本港銀行體系抵禦衝擊的能力及競爭力。」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言人表示:「作為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及巴塞爾委員會成員,適時落實《資本協定三》對香港至為重要。實施《資本協定三》可確保香港符合最新的國際監管標準。」

香港金融管理局會就實施《資本協定三》及制定所需的規定,繼續與業界保持緊密聯繫。


20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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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