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荷蘭中央銀行今日(星期二)共同宣布,就適用於特殊情況的流動資金安排簽訂《諒解備忘錄》。
根據有關安排,在香港經營的荷蘭銀行或在荷蘭經營的香港銀行如有需要,可要求金管局或荷蘭中央銀行提供流動資金支持。是項安排將於即日生效,目的是鞏固有關銀行在兩地市場經營業務的信心。中央銀行之間的該等安排有助維持整體貨幣及金融穩定,而有關的運作方式與目前多間中央銀行之間訂立的貨幣掉期安排相若。
流動資金支持須以現金為抵押品,且有關中央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提供支持。若於香港經營的荷蘭銀行向金管局提出啟動安排的要求,而有關要求被接納的話,該荷蘭銀行將須向金管局交出歐元現金抵押品。同樣,於荷蘭經營的香港銀行亦可向荷蘭中央銀行交出港元現金抵押品,以要求流動資金支持。
是項安排的好處是提供流動資金的中央銀行除可接受常規流動資金安排下的抵押品外,還可迅速接受另一可靠的抵押品。
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先生表示:「這項流動資金安排標誌覑金管局與荷蘭中央銀行在貨幣合作方面踏進新領域,為兩地銀行就後備流動資金的提供作出更大保證,有助鞏固兩地的金融穩定。」
荷蘭中央銀行行長Nout Wellink先生表示:「中央銀行之間的類似聯繫可提升其協助銀行處理特殊情況的能力,應付在常規程序下無法滿足的流動資金需求。」
香港金融管理局
荷蘭中央銀行
20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