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宣布推出雷曼兄弟相關個案的調解及仲裁服務

新聞稿

2008年10月31日

金管局宣布推出雷曼兄弟相關個案的調解及仲裁服務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五)宣布推出調解及仲裁服務,協助雷曼兄弟相關產品投資者與分銷銀行解決彼此之間的賠償問題。此項服務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中心)負責執行。金管局將負責協調轉介個案,並為符合以下條件的投資者支付其在此項服務的費用:

  • 投資者就有關產品的投訴已由金管局轉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由證監會決定是否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或
  • 投資者的投訴已導致一名有關人士或主管人員被金管局或證監會查明曾犯錯。

金管局發言人指出,調解程序須經投訴人及有關銀行同意才可啟動。發言人表示:「投訴人若接獲通知其個案已被轉介證監會,或已有一名有關人士或主管人員被查明曾犯錯,而投訴人有意向有關銀行提出索償,他將獲提供調解服務的資料及相關的啟動程序。」發言人說:「調解屬自願性質的解決爭議方式。被委任的中立調解人會居中調停雙方,致力以迅速、保密和友好的方式就申索達成和解,或縮小爭議事項的範圍。」發言人補充說:「調解人並無權力作出裁決,但他們曾受專業訓練及具備相關經驗,可協助雙方以協商方式達成和解。」

若個案經調解後仍未獲解決,雙方經同意方可委任仲裁人。仲裁人有權根據雙方提出的文件證據就個案作出裁決。發言人強調,仲裁與調解一樣,均須雙方同意才可啟動有關程序。

金管局發言人表示,仲裁中心具備相關經驗,並且因獨立和具成效而享有良好聲譽,因此獲委任提供此項服務。根據與仲裁中心的安排,若個案由金管局轉介證監會以作跟進調查或已有一名有關人士或主管人員被金管局或證監會查明曾犯錯,並於其後進行調解及/或仲裁,其相關費用將由有關銀行與金管局平均分攤,即投訴人所需的費用將由金管局負責。發言人表示:「若個案未被金管局轉介證監會以作跟進調查,或並無有關人士或主管人員被金管局或證監會查明曾犯錯,而銀行與客戶均同意以調解方式就個案達成和解,可直接聯絡仲裁中心,以取得調解和仲裁服務。」

發言人表示,金管局即將去信其個案已被轉介證監會的投訴人,以通知他們可供使用的調解服務和程序。

本文另附調解及仲裁程序的說明摘要。金管局(http://www.hkma.gov.hk/chi/other-information/lehman.shtml)及仲裁中心(www.hkiac.org)網頁亦載有更詳細資料,以供查閱。有關調解及仲裁服務的一般查詢,可透過11月3日(星期一)開始運作的公眾查詢熱線(電話81006448)或以電郵方式(mediation@hkma.gov.hk)進行。

附件一︰計劃說明摘要
附件二︰常見問題

如有查詢,請聯絡:
新聞組高級經理陳民傑 2878 1480 或
新聞組經理黃慶鋒   2878 1802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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