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授權銀行為發鈔銀行的政策

新聞稿

2007年07月18日

有關授權銀行為發鈔銀行的政策

經財政司司長批准及諮詢發鈔銀行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三)宣布,就繼續授權銀行為發鈔銀行新增一項政策規定(「該政策」)。該政策規定發鈔銀行不應與任何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控制的實體有密切關係。發鈔銀行在以下情況下會被視為與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控制的實體有密切關係: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控制的實體在該發鈔銀行或其控股公司的任何股東大會上單獨或連同任何相聯者有權行使或控制20%或以上表決權,或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控制的實體直接或間接影響或尋求影響該發鈔銀行的管理或業務的任何範疇。為實施該政策,根據《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第3(5)條,有關條件已附加於發鈔銀行的授權上。在考慮外國官方控權人的控制權時,金管局會考慮所有其他有關因素,包括該發鈔銀行的其他大股東的身分及其持股量,以及該等大股東對該發鈔銀行的業務的影響。

金管局發言人表示:「該政策的目的是防範本港的發鈔銀行與任何外國官方實體有密切關係。鑑於發鈔銀行對香港的金融系統有重大影響,並負責履行發鈔的重要公共職能,因此發鈔銀行與外國官方實體有密切關係並不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該發言人強調:「該政策不會影響三間發鈔銀行的財政狀況或其現時作為發鈔銀行的地位。該政策亦不會影響一直行之有效由三間發鈔銀行發鈔的制度及安排。同時,金管局非常重視三間發鈔銀行的持續貢獻。」

除了根據該政策而新增的條件外,發鈔銀行還須繼續遵守所有現行的條件及規定,包括以美元為發鈔提供十足的支持、為發鈔提供充足及安全的儲存及運輸設施、高效率的分配安排,以及繼續與政府合作以維持香港的貨幣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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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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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7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