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就有關匯款交易而發出的第七項特別建議

新聞稿

2006年11月22日

實施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就有關匯款交易而發出的第七項特別建議

經諮詢香港銀行公會和存款公司公會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三)就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指引中的匯款交易資料要求作出了一些修訂。這些修訂是用以實施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1(特別組織)發出的第七項特別建議。

第七項特別建議提出的目的是防止恐怖分子及其他罪犯肆意利用匯款服務調撥資金,並協助偵測該等濫用匯款的情況。這項建議是要確保執法或檢察當局、財務情報組織及收款金融機構可以即時掌握匯款人的基本資料,從而識別、舉報及調查可疑交易。

香港一直致力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因此將會遵從特別組織的要求由2007年1月2日2起實施第七項特別建議。

根據經修訂後的指引,付款認可機構在處理涉及款額8,000港元或以上3(或等值外幣)的跨境匯款交易時,須於匯款信息內額外列明匯款客戶的地址,或在不能列明地址的情況下,列明匯款客戶的出生日期或其所持有由政府機關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或護照)號碼。這些都是經修訂指引中的新要求,而現時匯款信息只需列明匯款客戶的姓名及戶口號碼(如該客戶持有戶口)。

遵行特別組織所訂標準的其他國家的金融機構亦須根據第七項特別建議制訂識別匯款人身分的類似程序,因此有需要在本港所發出的匯款信息內加入匯款人的有關資料,以確保該等國家的收款金融機構可以順利完成有關的匯款交易。

金管局期望認可機構能確保在實施有關匯款交易的新規定時,向銀行客戶適當地傳達及解釋這些新規定,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獲得有關客戶的同意。實施這些新規定可能會為匯款客戶帶來不便,金管局及兩個業內公會希望有關客戶能夠體諒。

1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是於1989年成立的跨政府組織,目的是制定和促進在本地及國際層面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的政策。香港自1990年起一直是特別組織的成員,並全面遵行其所訂標準。

2 某些認可機構可能須要較長時間以更改其有關的系統及程序,但金管局預期所有有關的更改必須於2007年6月底前完成。

3 如匯款(包括跨境及本地的匯款)金額不足8,000港元,付款認可機構無需在隨附的匯款信息中載有匯款人的所有有關資料。同樣地,如本地匯款金額在8,000港元或以上,付款認可機構無需在隨附的匯款信息中載有匯款人的額外資料(即地址等資料)。雖然如此,金管局鼓勵付款認可機構盡可能在所有匯款交易的信息中載有有關資料。若付款認可機構未有將有關的匯款人資料載入該等匯款信息中,該付款認可機構便應記錄及保留這些資料,並且必須在收款金融機構或有關當局提出要求後3個營業日內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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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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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