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作註冊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申請過渡至新制度的過渡期結束

新聞稿

2005年03月31日

當作註冊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申請過渡至新制度的過渡期結束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宣布,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讓具有「當作註冊身分」的認可機構1申請過渡至新制度的兩年過渡期,剛於2005年3月31日結束。

在合共90間當作註冊機構中,已有31間獲准成為註冊機構,另有44間的申請正在審理,其餘15間則未有提交申請。後者須於2005年4月1日起停止進行所有受規管活動。

至於其過渡至新制度的申請正受審理的當作註冊機構,則可在有關申請得出決定前繼續從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准的受規管活動。這些機構在金管局供公眾查閱的紀錄冊中被列為「在過渡安排下獲得註冊」。所有註冊機構及當作註冊機構均受金管局監管。公眾人士可於金管局的上述紀錄冊(http://apps.hkma.gov.hk/chi/index.php)查閱註冊機構及當作註冊機構(其過渡至新制度的申請正受審理)的證券業務員工的資料。

如有查詢,請聯絡:
新聞組資源中心聯絡主任黃慶鋒  2878 1802 或
新聞組高級經理陳民傑  2878 1480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5年3月31日

1《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在為期兩年的過渡期內(由2003年4月1日條例生效起計),在舊制度下獲准進行證券中介活動的認可機構可以「當作註冊機構」的身分繼續進行這些活動。有意在2005年3月31日後繼續從事證券中介活動的當作註冊機構,須於過渡期滿前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提交過渡至新制度的申請。上述過渡安排同樣適用於證券經紀,後者可以「當作持牌法團」的身分進行受規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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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5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