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新聞稿

2004年05月05日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於今日(星期三)獲立法會通過。

《存款保障計劃條例》就於香港設立存款保障計劃(存保計劃)訂定條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言人表示,設立存保計劃可加強香港的存款保障,有助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將於香港推行的存保計劃會包括以下特點:

  • 存保計劃會由獨立的存款保障委員會(存保委員會)管理,該委員會的職能限於評估及收集供款、為基金作出投資及在一旦發生銀行倒閉事故時向存戶作出賠款;
  • 存保委員會會透過金管局履行其職能(即金管局將代表存保委員會處理存保計劃的日常管理工作);
  • 強制持牌銀行參與計劃,但若境外註冊銀行香港辦事處接受的存款已獲其註冊地的類似計劃保障,則可申請豁免參與計劃;
  • 保障上限為每家銀行每名存戶10萬港元;
  • 存保計劃會向銀行收取供款,建立存保基金,基金的目標水平定於受保存款總額的0.3%;及
  • 採用按個別銀行監管評級制定的非劃一供款制度評估供款額。

在條例獲通過後,存保委員會將會成立以監察整個項目的進度。由於尚有大量籌備工作要完成,才能開始提供保障,因此預計存保計劃將於2006年開始提供存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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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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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4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