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共用個人信貸資料的指引

新聞稿

2003年05月30日

透過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共用個人信貸資料的指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五)發出一份有關透過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共用個人信貸資料的法定指引

這份指引的目的是說明認可機構透過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共用個人信貸資料時應遵守的最低標準。

作為對財經界所提出的建議的回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根據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12(3)條的權力核准修訂《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以准許更廣泛地共用個人信貸資料。《守則》將於2003年6月2日生效。

指引規定認可機構應就透過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共用個人信貸資料制定清晰全面的政策與程序,以確保能遵守《守則》的規定。這些政策及程序的目的應:

  • 確保個人信貸資料安全、保密及完整;及
  • 防範該等資料在未經授權情況下被查閱或使用,以致可能造成違反《守則》及《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及相關條款。

金管局助理總裁李令翔表示:「認可機構應確保在這些政策及程序的制定、推行及維持工作上,有適當高級管理層的適度監督。如有不遵守的情況,應予以跟進、調查、糾正及向管理層匯報。」

認可機構必須最少每年一次審核遵守情況,以查證資料管理措施的實行是否足夠以確保遵守《守則》、上述指引,以及有關共用客戶信貸資料的內部政策與程序。

指引亦規定所有從事提供個人信貸業務的認可機構均應在《守則》所定的架構內透過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盡量全面參與共用個人信貸資料。

李令翔表示:「一個全面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即兼具正面及負面資料)對認可機構及銀行客戶都有利。但要實現這些利益,資料庫必須適度地全面,而認可機構在作出信貸決定時必須充分使用資料庫。」

針對可能出現信貸緊縮的疑慮,《守則》定出由實施共用正面資料的「生效日期」起計的24個月過渡期。在過渡期內,信貸提供者只可為《守則》所指定的有限目的查閱新的信貸資料。這些目的包括:評估客戶新的個人信貸申請;處理現有的債務重組安排;按客戶要求制定債務安排計劃;或在貸款出現拖欠還款超過60日的情況下制定債務重組安排。

指引亦規定,如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取得的資料顯示某客戶所欠債務可能已超出其可以應付的水平,而該客戶可能確實有還款困難,認可機構不應倉卒要求客戶即時還款或減少信貸額度,而是依照《香港個人財務困難處理守則》所定的指引,盡量與客戶達成雙方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

指引於今日在政府憲報刊登,並可於金管局網站http://www.hkma.gov.hk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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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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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3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