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投資產品

通告

2009年07月13日

銷售投資產品

(翻譯本)

本局檔號:B1/15C

致:
所有認可機構
行政總裁

敬啟者:

銷售投資產品

面對當前利率低企的環境,存款人尋求可提高回報的投資產品的興趣可能會增加。本通告的目的是提醒認可機構,向客戶推廣及銷售投資產品時應小心審慎。

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投資產品

本通告再次提醒認可機構,若銷售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範圍內的投資產品,必須備有有效的管控措施及程序,以確保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07年5月8日發出有關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的規定,以及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所有其他有關規定,包括金管局於2009年3月25日發出有關「實施《金管局就分銷與雷曼集團公司相關的結構性投資產品的事宜提交的報告》中的建議」的通告(金管局通告)所載的規定。

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投資產品

許多認可機構亦有分銷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投資產品,例如貨幣及利率掛鈎存款及衍生工具。與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投資產品相若,這些產品亦會對客戶帶來投資風險,且往往並不保本。認可機構如銷售這些產品,必須確保其對客戶作出的建議及/或招攬行為合理適當。

除確保建議合理適當外,認可機構在推廣及銷售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投資產品時,亦應向客戶清楚披露(在其他事項以外)下列主要資料及風險:

  • 說明這些產品並不等同定期存款,亦不是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下的受保存款
  • 如適用,指出這些產品並不保本
  • 闡明這些產品的性質,以及它們是否包含任何衍生工具及/或槓桿成分,以及有關投資的主要風險,包括投資可能蒙受重大虧損的風險
  • 任何關於有關投資的最高預期回報的披露,必須同時附帶同等顯眼及清晰的警告,說明投資者須承擔投資可能出現虧損的風險
  • 如屬結構性產品,須如金管局通告所述,列明「健康警告」。

認可機構應在投資專區內進行上述程序,作為稽核根據,認可機構亦須備存足夠記錄以證明它們已適當評估產品是否適合客戶,以及保存證據證明它們已作出上述披露,這包括金管局通告內所規定的錄音記錄。

對於相對簡單的產品來說,例如非槓桿式與主要貨幣1掛鈎的存款、非槓桿式利率掛鈎存款及非槓桿式黃金掛鈎存款,金管局會就續期及重複交易在遵守風險披露要求方面容許某程度的運作彈性。就這些產品而言,於每類產品的首次交易時,認可機構應在投資專區內評估產品是否適合客戶,並全面披露上述主要資料及風險。至於同一產品的續期及重複交易(由上一次交易起計6個月內),認可機構可向客戶提供載有產品主要資料及風險的單張或其他書面資料,而無需以口頭方式重複全面的風險披露,惟客戶須確認仍然全面知悉產品的風險,且認可機構須備存妥善記錄(如錄音記錄),以供證明。如續期或重複交易是以電話指示作出,註冊機構必須確保客戶仍然了解有關交易的主要風險,並備存錄音記錄以作證明。就距離上一次交易超過6個月的續期及重複交易而言,如客戶向認可機構表示了解這些產品的風險,並堅持省去全面的風險披露,認可機構可在客戶要求下省去全面披露風險的程序,但認可機構必須確保就客戶的陳述及要求備存妥善的錄音記錄作為證據。惟認可機構應注意,這項運作上的彈性,不會免卻它們在每宗交易中都須確保產品是適合客戶的責任。

至於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所有投資產品的推廣材料,金管局預期認可機構應遵守與證監會就推廣材料發出的相若標準,包括證監會於2008年10月3日向零售投資產品發行人發出的通函及證監會於2008年12月5日向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發行人發出的函件所載的加強披露要求。尤其,推廣材料必須清晰、公正及以持平的觀點呈述投資產品、附帶充分且顯眼的風險披露,並符合所有適用規定。客戶因投資於某項產品而獲得的財政或其他獎勵(如贈品)亦不應被用作分散投資者注意力,或誤導投資者,令其忽略了適當地考慮有關產品。

以私人配售方式銷售的投資產品

目前,產品發行人只可在符合《公司條例》指明的豁免情況下2,才可透過「私人配售」渠道分銷投資產品。以私人配售方式發售的產品無需發售章程,有關的推廣材料亦無需證監會認可。由於有關的要求旨在確保投資者獲提供充足資料,從而為他們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因此,認可機構如以私人配售方式分銷投資產品,必須確保採用此分銷方式是適當及合理的。尤其,認可機構必須小心處理涉及重複發行,且各系列之間的產品大致相若、而產品特點沒有多大變化的計劃,確保這些計劃完全符合適用於私人配售的豁免條件。此外,由於以私人配售方式分銷的投資產品的銷售文件無需證監會認可,因此金管局預期分銷這些產品的認可機構應確保銷售文件能全面及清晰地披露產品性質及風險。為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金管局與香港銀行公會屬下的零售銀行業務專責小組已同意,以私人配售方式銷售的投資產品只可發售予專業投資者,或於該產品投資不少於50萬港元的零售投資者。

閣下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聯絡負責貴機構一般監管事宜的金管局人員。

銀行監理部
助理總裁
萬少焜

2009年7月13日

副本抄送:
香港銀行公會主席
存款公司公會主席

1 就本通告而言,主要貨幣指美元、歐元、英鎊、澳元、新西蘭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及日圓。

2 除其他情況外,有關的分銷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準則,才可獲私人配售資格,根據《公司條例》獲豁免發出發售章程
- 向不超過50名人士發售;
- 最低面額為50萬港元;
- 總額不超過500萬港元;或
- 向專業投資者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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