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零售客戶銷售投資產品

通告

2008年12月11日

向零售客戶銷售投資產品

(翻譯本)

本局檔號: B1/15C

致:
未接獲2008年10月23日信件的註冊機構
行政總裁

敬啟者:

向零售客戶銷售投資產品

本函目的是提請貴機構注意香港金融管理局於2008年10月23日向一些零售銀行發出的信件。該信件重申認可機構銷售證券及投資產品時所需遵守的一般規定,以及向零售客戶銷售上述產品時應該注意的一些重要事項。若貴機構向零售客戶銷售證券及投資產品,附件所載規定亦同樣適用。

 

銀行監理部
助理總裁
萬少焜

2008年12月11日

本函另備附件

附件:向零售客戶銷售投資產品 (PDF file, 1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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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