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
本局檔號: B1/15C
敬啟者:
本函目的是提請貴機構注意香港金融管理局於2008年10月23日向一些零售銀行發出的信件。該信件重申認可機構銷售證券及投資產品時所需遵守的一般規定,以及向零售客戶銷售上述產品時應該注意的一些重要事項。若貴機構向零售客戶銷售證券及投資產品,附件所載規定亦同樣適用。
銀行監理部 助理總裁 萬少焜
2008年12月11日
本函另備附件
附件:向零售客戶銷售投資產品 (PDF file, 102KB)